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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1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

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下述独

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

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中除贺志刚、徐鲁湘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

他 109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中,贺志刚、徐鲁湘因

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由公司按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19.442 元/股回购注销(因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价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雪生                  林慧                  陈永涛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