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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9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下述

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

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中除张世民、许辉等 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唐孝宏、刘

向荣 2 人因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他 97 名激励对象

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

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中,张世民、许辉

等 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唐孝宏、刘向荣 2 人因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已

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6,000 股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并

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6,0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林慧               安鹤男                   胡皓华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