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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0-04-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雄帝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文                     联系电话:0532-85023760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璇                     联系电话:0755-2383523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雄帝科技
                                          2019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括定期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
                                          议,以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议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事规则等决策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 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2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 月 1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披露
                                           要求、公司治理规范、再融资最新政
                                           策动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履行承诺
                                                                   决措施


                                       3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IPO 稳定股
价的承诺:(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
警条件: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2、
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
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
触发公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二)稳
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
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1)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       是   不适用
和要求的前提下,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
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
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
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2)控股股
东或实 际控制 人承诺 单次增 持金额 不少于 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一年内增持总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


                                    4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
月内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
止实施增持计划(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一年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最高不超
过上年度薪酬总和。3、由公司回购股票: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公
司股份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于确
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
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
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内容,且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为
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3)公司一年内用
于回购的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且单次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4)公司董事会公
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
回购股份事宜。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做出的相应承诺。


                                   5
2.高晶、郑嵩,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一)自公司     是   不适用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2、
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三)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四)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
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
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高晶、郑嵩不因在
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放弃上述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
述承诺减持股票取得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3.贾力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一)自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1、在本人
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三)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四)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


                                   6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
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等将相应进行调整。贾力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
职放弃上述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取
得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4.谭军、谢建龙、深圳市天高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       是   不适用
份限售的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谢向宇、杨大炜、姜宁,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一)   是   不适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
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三)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7
发行价;(四)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
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
将相应进行调整。杨大炜、谢向宇、姜宁不因在公司
职务变更或离职放弃上述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股票取得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6.彭德芳、闾芬奇、李亚新,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1、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 份不超 过所直 接或间 接持有 的股份 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三)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李亚新、彭德芳及闾芬奇不因在公司职
务变更或离职放弃上述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诺
减持股票取得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7.高晶、郑嵩,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承诺:对于本次     是   不适用
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


                                    8
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雄帝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
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
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
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本人在减持公司
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比例
不得高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量的 25%;4、本人
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
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8.谭军、谢建龙,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对于本次公    是   不适用
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雄帝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
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如发生本人
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
责任;2、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发行价;3、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
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
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9.贾力强,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雄帝科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


                                  9
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
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
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
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
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比例不得高于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量的 25%;4、本人承诺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10.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      是   不适用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
公司首次工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赔偿,
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1.高晶、郑嵩,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若在公司上市后,
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


                                  10
原限售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12.贾力强、谢向宇、杨大炜、姜宁、刘雪生、徐冬     是   不适用
根、陈永涛、彭德芳、闾芬奇、李亚新、陈先彪,关
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方面的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3.高晶、郑嵩、贾力强、谢向宇、杨大炜、姜宁、     是   不适用
刘雪生、徐冬根、陈永涛、彭德芳、闾芬奇、李亚新、
陈先彪,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承诺:1、承诺不无
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4.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     是   不适用
承诺:公司承诺,将遵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
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15.高晶、郑嵩、贾力强、杨大炜,关于避免同业竞     是   不适用
争的承诺:本人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现同意就避
免与公司之间同业竞争事宜,向公司作如下承诺:1、


                                  11
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
属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现有或
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 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
司和其他受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也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本
人及本人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
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则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
司。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
16.天高投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在本公   是   不适用
司作为贵公司股东期间,本公司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
参与经营任何与贵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的业务;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持
有 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
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
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
让予贵公司。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承担给
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7.高晶、郑嵩,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承    是   不适用
担责任的承诺: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来被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追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此部分费用,不由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承担此部分经济损失。

18.高晶、郑嵩,关于支付业务资质风险的承诺:如    是   不适用
因支付业务资质风险发生遭受相关部门追回包头一卡


                                   12
通相关收入、罚款的情况,愿意全额承担相关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9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
                           正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
                           未向基金投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
                           在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
                           中,存在未经投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
                           管局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
                           在以下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
                           文件置备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
                           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
                           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
                           音录像系统中设置保存时间不足 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
                           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


                                  13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
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
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我
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
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
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
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
度不高。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4、2019 年 4 月 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4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5、2019 年 4 月 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
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
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
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
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
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7、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


         15
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19]第 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
规担保及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
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
担保的审批程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斯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
用、政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个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
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
强专项管理。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
件认定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
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16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
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
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
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
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6 月 28 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
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
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
各项目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
发生。
    10、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
原因系国元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
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
到位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7 号)第十二条
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7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
程序不规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
券部门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
项考核占比仅为 7.5%,低于 15%等,违反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
关规定。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
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
为国元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
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
对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


       18
认为拉夏贝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
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
管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
强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
事项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
认为深冷股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
列报错误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
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
业部出具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
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


       19
业部在为某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
工操作失误,该营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
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
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
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
合规人员不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
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
三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
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
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
的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腾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
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
人对 2018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
润与 2018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
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20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司保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通证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
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
式、银行借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6、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19]第 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
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17、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
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21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58 号),认为当
                           升科技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
                           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
                           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
                           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2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董 文               胡 璇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