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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2020-11-1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0〕020310 号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其中,
35,000 万元投资于智慧交通 SaaS 平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软硬
件购置和开发;20,000 万元用于投资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其中
6,780 万元用于购置土地,11,900.43 万元用于工程土建、装修等;
15,000 万元用于补流。智慧交通 SaaS 平台建设项目建成后可实
现年均营业收入 14,785.39 万元,年均净利润 4,575.16 万元,内
部收益率为 17.17%(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 6.56 年(税后)。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各类设备账面价值合计 1,891.56 万
元,软件账面价值合计 170.31 万元,且均来源于外购。总部基地
建设项目采取与多方联合建设的方式进行,项目建成后公司总部
基地将拥有约 11,3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拟将上述空间分配为研
发中心、展厅以及各职能办公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
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各项投资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补流比例是否符合《发
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
定,并披露募集资金缺口的具体来源;(2)说明智慧交通 SaaS
平台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投资测算的依据,相关软硬件设备
的具体名称、用途、采购价格、数量等,结合发行人当前持有的
设备及软件金额、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情况等说明该项目设备及
软件采购金额较高的原因与合理性,并量化说明未来募投项目新
增的折旧摊销是否对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披
露相应风险;(3)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
排及资金的使用进度,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
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4)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软件开发投入
和研发投入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如是,
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一致;(5)智慧交通 SaaS 平台建设项目的预期成果、应用场景、
主要客户、盈利模式、与目前业务的联系与区别、现有主要产品
以及销售情况、现有以及拟建产能情况、项目研发难点和目前研
发进展、公司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业务基础、配套的信息采集设
备、平台建设与软件开发能力、专利技术以及研发人员等资源储
 备,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在智慧交通 SaaS 平台建设
 领域的核心竞争力;(6)结合智慧交通 SaaS 平台建设项目产品获
 取订单的方式、客户储备、意向性订单或在手订单等,说明新增
 产能消化措施,产品销售是否存在区域性风险,如是,请充分披
 露相关风险;(7)结合智慧交通 SaaS 平台市场空间、发行人该业
 务目前效益实现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相
 关产品毛利率和内部收益率等内容,披露智慧交通 SaaS 平台项目
 效益测算的过程及关键参数的选取依据,相关测算是否谨慎、合
 理;(8)说明总部基地多方联合建设方式的具体内容,包括联合
 建设合作方的名称、联合开发的模式、具体分工安排和建设开发
 安排、是否成立项目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拥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采取该种建设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联合
 建设总部基地产权是否能够有效分割,产权证书办理是否存在办
 理障碍,如存在房产纠纷事项的解决机制,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9)结合公司现有研发办公用地情况、本次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
 土地用途、新增办公用地的功能面积明细、公司现有人员情况和
 未来人员规划、人均办公面积、同行业可比公司办公用地情况等,
 说明本次总部基地建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外出租或
 出售的情况,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的情形。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2)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2.最近一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 0.11 亿元、其他流动
 资产 0.16 亿元、长期股权投资 0.31 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
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下同)的具体情
况,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 2020 年前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和扣非归母净
利润 24,053.74 万元和-2,353.88 万元,同比下降 49.29%和
132.21%,主要是公安出入境、公共交通等发行人主要业务领域的
客户疫情防控压力较大,复工延迟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国外销
售金额分别为 7,856.08 万元、11,626.18 万元、14,021.28 万元
和 1,554.2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0.67%、19.36%、
19.85%和 9.2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或说明:(1)披露新冠疫情(含境内和境
外)对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截至目前年度经营计划
的完成情况以及复工复产情况,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如有影响,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说明国际贸易摩
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
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我所发行上市审核
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
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
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
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
均应先报告我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我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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