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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所
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
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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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
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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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
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
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框架方案;

(二)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
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
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在董事
长或其授权人的授权下,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
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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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建立外汇套期保值建立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
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求
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定期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
告情况。

(五)公司财务部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
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
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
应按外汇套期保值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
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
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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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
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
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
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时,财务部门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
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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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遵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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