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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信技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1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
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有
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指定媒体公告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二)15:00 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
明办事处塘家社区高新科技园汇业路南科信小区第 1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陈登志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按照相
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18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75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1 名,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综上,参与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188,1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751%。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三)鉴于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故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深
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
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该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拟选非独
立董事 4 名,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陈登志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1.2 选举张锋峰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1.3 选举曾宪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1.4 选举王启文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拟选独立
董事 3 名,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刘勇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2.2 选举陈曦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2.3 选举刘超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拟选非职
工代表监事 2 名,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向文锋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3.2 选举吴湛翔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意 136,188,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56,892 票,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4、《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8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3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4,656,892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3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8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3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4,656,892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30 股,弃权 0 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毅刚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傅麒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