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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信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07-06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信技术

股票代码:300565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〇二〇年七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核查意见


                                 第一节 声明

     国信证券受陈登志之委托,就其披露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陈登志已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
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
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
工作程序,旨在就《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
《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
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对于对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
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五)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陈登志、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机构
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本核查意见仅供陈登志报告本项目时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
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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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 1

     第二节 释义.......................................................................................................... 3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4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5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7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资金来源...................................................... 1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12

            七、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13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及安排.................................. 14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15

            十、其他重大事项核查.............................................................................. 15

            十一、结论性意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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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本核查意见                指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科信技术、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登志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登志之附生效条件
《股票认购合同》          指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
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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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国信证券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收购办
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核查意见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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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
绍、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
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和备查文件。
     在对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审阅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
购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权
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需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和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
《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未发
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陈登志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陈登志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1302819730515****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百合山庄****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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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与披露情况一致。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经历的核查

      陈登志先生,2002年2月至2012年9月,就职于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历任业务三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12年9月-至今,

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五年任职经历与披露情况一致。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科信技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

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深圳前海森晟资                             1,000.00
  1                       2016-02-04   70.00%                投资咨询;股权投资;受托
       产管理有限公司                              万元
                                                             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
了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
交易等事项出具一系列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2012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知悉应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知识和诚信意识。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上述义务的能力。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信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

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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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科信技术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以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战略规
划的认同,为了进一步巩固控制权,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
要求相违背,与事实相符。

     (二)对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20 年 7 月 6 日,陈
登志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登志之附生效条
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2020 年 7 月 6 日,科信技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认购行为的相关议案。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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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科信技术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登志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

26,277,4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63%;通过云南众恒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众恒兴”)间接持有公司2,375,523股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1.14%;陈登

志先生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为13.78%。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4,160.00万

股计算,公司的总股本为 24,960.00万股,陈登志先生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67,877,4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7.19%;通过众恒兴间接持有公司2,375,523股股

份,间接持股比例为0.95%;陈登志先生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为28.15%。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6,277,420               12.63%

   陈登志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569,355               3.16%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708,065               9.48%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系高管锁定股份。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登志先生共质押冻结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049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陈登志先生作
为上市公司的高管,除上述情形外,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
权利限制情形。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上市公司与陈登志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6 日签订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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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与陈登志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陈登志

     签订时间: 2020 年 7 月 6 日

     2、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方式、认购金额
     (1)双方同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0.12 元/股,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百分之八十(80%)。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具
体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2)双方同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160.00 万股,最终发行
数量以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乙方认购的金额为不超过 42,099.20 万元(含
42,099.20 万元)。若合同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参照前述公式计算的
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
     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总金额/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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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合同之第三条约定之价格和认购款总金额认购
标的股票,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按照认购
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现金认购价款划入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
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4、限售期
     (1)乙方承诺: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乙方应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乙方由于甲方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2)上述限售期满后,乙方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
“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合同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
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
任。
     (2)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发行审核决定,中国证监会作
出不予注册决定或撤销注册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在审核过程中
被终止,不构成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
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
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
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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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足额认购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则构成违约。自应缴纳认购款而未缴纳之日起每延迟一日
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未缴纳认购款金额之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6、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于

合同约定的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②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且该等批复没

有实质性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所

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2)本合同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①如果先决条件未能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②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

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的,甲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

式终止本合同。

     ③甲方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④如果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
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之日起 30 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
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做出如下承诺:“本人本次用于认购科
信技术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
源合法;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出资等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
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采用杠杆或其
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
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的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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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次用于认购科信技术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及自筹
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出资等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
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
取得资金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科信技术主营业务或者对

科信技术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会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并依法依规披露。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调整
的具体计划;除正常换届选举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
构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发生相关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若后续
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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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原则,并依法依规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
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并依法依规披露。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做重大变动的
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并依法依规披露。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
的调整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
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并依法依规披露。

      七、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
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
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主动寻求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为避免与上
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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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
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及安排

       (一)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交易


     2016年12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市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之间所发生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0

日,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25亿元。

     2019年11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

保保证合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1)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协议书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后两年止;(2)担保协议书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对债务人的不同

债务约定有不同的履行期限的,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协议书项下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担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交易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交易。

       (二)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
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
排。

       (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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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
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
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6 个月内,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其他重大事项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
个人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本次收购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
权益变动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

     3、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能够依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

      十一、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
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经营管理并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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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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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立丰        张庆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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