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8-28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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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
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
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
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
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有关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相关方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在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认可,认为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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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为充分保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履行回避
表决程序。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勇 刘超 陈曦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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