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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信技术: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300565          证券简称:科信技术         公告编号:2020-074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陈登志签署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认购合同。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
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公司与认购对象重
新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对原合同中“非公开发行”等文字表述调整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重新签订的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陈登志

    签订时间:2020 年 8 月 26 日

    二、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方式、认购金额
    1、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0.12 元/股,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百分之八十(80%)。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
法具体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2、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160.00 万股,最
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
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乙方认购的金额为不超过 42,099.20 万元(含
42,099.20 万元)。若合同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参照前述公式计
算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
    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总金额/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三、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上述约定之价格和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标的股票,在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且乙方
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按照认购款缴纳
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现金认购价款划入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
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四、限售期
    1、乙方承诺: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乙方应于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乙方由
于甲方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2、上述限售期满后,乙方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
“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合同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
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
任。
    2、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发行审核决定,中国证监会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撤销注册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审核
过程中被终止,不构成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
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
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
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4、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足额认购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则构成违约。自应缴纳认购款而未缴纳之日起每延迟一
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未缴纳认购款金额之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于合
同约定的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
准。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且该
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合同任何一方
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2、本合同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如果先决条件未能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
同。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
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的,甲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
方式终止本合同。
    (3)甲方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4)如果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
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之日起 30 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
获得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