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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2020-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0〕020255 号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
 题。
     1.本次发行公司拟募集资金 42,099.20 万元,用于 5G 通信
 高效能源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
 投通信网络物理连接设备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公司现有产品或业
 务的区别和联系,报告期内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
(2)说明通信网络物理连接设备技术改造项目产品能否应用于 5G
 环境及其具体应用场景和主要客户,相关产品能否升级替代本次
 募投项目产品,并结合前述内容进一步论述实施本次发行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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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必要性;(3)结合 5G 行业发展、下游客户需求、相关产品产
能利用率情况、在手订单、同行业竞争对手情况,披露实施本次
募投项目的必要性,是否存在研发或产业化失败的风险,并进行
相应的风险提示;(4)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情况,未来
效益实现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产品
的主要效益指标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可比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
说明本次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对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效
益指标优于可比项目的,说明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本次认购
对象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
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6)请
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最近一期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 77.39 万元,
其他流动资产中理财产品账面价值 1,002.72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
况,包括公司名称、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
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若未认定
为财务性投资的,补充披露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等,披露发行人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
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2)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
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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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情况。
    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67,149.25 万元、
54,262.02 万元、33,906.85 万元、25,216.52,综合毛利率分别
为 34.01%、33.02%、21.15%、30.67%,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4,373.28 万元、819.36 万元、-8,538.77 万元、-1,863.94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
可比竞争对手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及传输网络产品营业
收入连续大幅下降的原因,相关不利影响是否已消除,并充分披
露相关风险;最近一年一期,无线网络能源产品营业收入增长较
快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最近一年一期固定及传输网络
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最近一期无线网络能源产
品毛利率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
比竞争对手的可比业务是否一致;(3)结合以上因素,补充披露
2017 年-2019 年扣非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结合去年同期情况,
披露最近一期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 33.26%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
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我所发行上市审核
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
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
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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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
均应先报告我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我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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