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 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沈航: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2015 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完 成了海能达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能达 2017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中科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而泰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正邦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肖戎: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任职 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期间主持或参与了中航国际、盐 田港、南玻集团、海南航空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项目,深天马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2015年8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和而泰、海能达、格林美非公开发行 项目,和而泰可转债发行项目,甘源食品IPO项目及多个首发改 制、辅导项目。 3-1-1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郑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高级经理,管理学硕 士,准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完成了普 路通 IPO 审计、翰宇药业年审等工作。2015 年至今于国信证券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完成了朗威股份、新业电子及光 大教育等企业新三板推荐挂牌及股票发行工作,并作为项目组主 要成员参与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等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葛琦、孙惠坚、曾广朋、张庆、吴佳霖、 曾文。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Kexi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信技术 股票代码:300565 注册资本:20,8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登志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 互联网网址:http://www.szkexin.com.cn 3-1-2 联系电话:0755-29893456-81300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 销售和技术服务;光通信网络传输设备、接配线设备、无源光器 件、有源光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通信基站、电 源产品、电量分路计量、不间断电源(UPS)及配电设备、高低 压成套电气设备、直流远供系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类系统设 备及配套设备、通信电池、广播通讯类铁塔桅杆等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各类射频器件、天线(不含限制项目)等无线网络覆盖 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数据机房、数据中心的机房机柜、PDU、 数据通信设备、数据中心微模块系统、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的配套 产品及相关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安 装服务;通信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运 行维护;通信测试、监控、管理设备和通信施工工具的研发、生 产与销售;通信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通信 及通信网络系统、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管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综合布线工程 的设计、系统集成、实施与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设 备、电子产品、广播电视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信息咨询与技术 服务、销售、安装、调试、维护、修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3-1-3 机房精密空调设备、基站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户外柜、 冷水机组、暖通及热泵设备、工业空调的设计、研发与销售、生 产、安装、维修;锂电池、铅酸电池以及 BMS 系统的设计开发、 生产和销售;物联网云端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网络平台、大数 据和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平台的技术开发;物联网模组、物联 网网关、物联网定位终端、智能井盖、智能门禁和安防系统软件、 视频监控、智能家居网关等产品或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车载电子产品、车联网终端、GPS 导航仪、智能车载设备、车载 电子产品硬件及整机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智慧灯杆及智慧 园区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与集成、销售、生产、安装、维修与 运营;自有物业租赁。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股权结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3、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1-4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1 陈登志 12.63 26,277,420 2 张锋峰 11.11 23,110,927 3 云南众恒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7.82 16,270,290 4 曾宪琦 7.43 15,447,337 5 唐建安 4.22 8,780,980 6 花育东 3.77 7,839,644 7 吴晓斌 3.51 7,308,716 8 赵英姿 2.36 4,918,33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 1.64 3,406,900 券投资基金 10 吕菊仙 1.28 2,657,100 4、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首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37,504.71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筹资净额 发行时间 发行类型 历次筹资情况 (万元) 2016 年 11 月 首次公开发行 31,455.00 发行后累计派现金额 5,600.00 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67,029.90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5、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18,332.60 95,526.69 102,246.96 110,530.47 负债总额 51,302.69 28,788.41 28,358.16 35,911.91 股东权益 67,029.90 66,738.28 73,888.81 74,618.55 3-1-5 少数股东权益 - - -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51,182.18 33,906.85 54,262.02 67,149.25 营业成本 37,627.88 26,736.58 36,345.23 44,312.82 营业利润 -828.35 -9,946.91 2,288.82 6,572.24 利润总额 167.37 -9,929.03 2,280.86 6,572.00 净利润 317.62 -8,202.81 1,670.25 5,882.08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0,822.28 -1,832.84 1,838.63 16,936.87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0,977.77 -4,784.20 16,128.49 -39,744.55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8,893.21 2,270.12 400.63 -7,427.87 流量净额 4、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 1.42 2.06 2.55 2.55 速动比率 1.18 1.71 2.26 2.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42.18 29.67 29.10 31.7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43.35 30.14 27.73 32.49 2020 年 2019 2018 2017 项目 1-9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07 1.35 1.86 2.16 存货周转率(次) 4.79 3.10 2.97 2.25 每股净资产(元) 3.22 3.21 3.55 4.66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52 -0.09 0.09 1.06 3-1-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63 -0.21 0.89 -1.89 扣除非经常性损 基 本 0.02 -0.39 0.08 0.37 益前每股收益 稀 释 0.02 -0.39 0.08 0.37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全面摊薄 0.47 -12.29 2.26 7.88 益前净资产收益 加权平均 0.47 -11.57 2.26 8.03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 基 本 -0.06 -0.41 0.04 0.27 益后每股收益 稀 释 -0.06 -0.41 0.04 0.27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全面摊薄 -1.86 -12.79 1.11 5.86 益后净资产收益 加权平均 -1.86 -12.04 1.11 5.97 率(%) 注:2020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已年化处理。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 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 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3-1-7 本项目依据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内核等 程序,主要包括: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 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信技术”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 括: (1)科信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 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 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0 年 8 月 31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 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 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 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 料。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 问核情况在内核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 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 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3-1-8 (4)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 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 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 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 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 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 意上报科信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2、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0 年 9 月 7 日,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审议 了科信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3-1-9 二、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 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 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 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 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 3-1-10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11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科信技术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 “《监管问答》”)》及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科信技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科信技术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1-12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对象为陈 登志,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且不存在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规定。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中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 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3-1-13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42,099.2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将用于5G通信高效能源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3-1-14 公司;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5G通信高 效能源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为持有财务性投 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 3、《管理办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殊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 象陈登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具有一 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 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相关规定 3-1-15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 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0.1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管理办法》第五 十六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发行对象为陈登志,为科信技 术之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 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价格为10.1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3-1-16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上市交 易或转让,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符合《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6)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监管问答》规定的发行条 件 1、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 金总额的30%; 2、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的30%;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个月; 3-1-17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监管问答》等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自然人陈登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 案程序。 (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有关 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1、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 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 2、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3-1-18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国信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 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 人已披露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精神。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1、行业风险 3-1-19 (1)行业投资周期波动造成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下游客户较为集中,主要为我国三大通信运营 商、铁塔公司及 ICT 设备商及网络集成商。发行人所处的行业与 运营商通信网络建设投资密切相关。通信行业的投资周期波动则 主要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若全球及中国经济增 长速度放缓,国内通信行业投资有可能同步趋缓;另一方面,上 一代通信技术普及后至新一代通信技术投资建设期间,行业投资 规模可能会出现阶段性放缓。 报告期内,受通信运营商投资周期及投资规模下滑的影响,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67,149.25 万 元 、 54,262.02 万 元 、 33,906.85 万元和 51,182.1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 为 5,882.08 万元、1,670.25 万元、-8,202.81 万元和 317.62 万 元,业绩波动较大。未来若网络建设投资出现下滑,则公司将面 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2)行业技术变更的风险 通信设备制造行业系技术密集型行业,升级换代速度快,较 强的技术研发实力是行业内公司保持持续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 一。近年来,公司以深刻理解和把握客户需求为基础,以市场化 和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快速开发新产品和提供专业解决方案为目 标,依托一支高素质研发团队和富有创造力的研发体制,不断开 发新产品和专业解决方案。 3-1-20 但由于通信行业需求不断升级,新标准层出不穷,对技术要 求越来越高,发行人如果不能持续、快速地跟进国内外通信行业 最新技术,把握客户最新需求,并研发出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和 专业解决方案,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与持续竞争能力。 2、经营风险 (1)未能把握住 5G 发展机遇的风险 在 4G 走向 5G 的技术变革中,若未来 5G 商用开展缓慢、下 游通信运营商等 5G 网络建设投入进度不及预期,或发行人在 5G 领域的产品竞争力不足、新产品市场拓展低于预期,则将会对发 行人未来的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通信运营商、ICT 设 备商采购相关产品时主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产品价格、质量和 后续服务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这直接对公司的市场开拓构成一 定的竞争压力。同时,通信网络能源领域的竞争格局尚未成型, 新的竞争对手不断涌入该领域,若后续公司无法在竞争中维持现 有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将会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 响。 (3)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通过集采招标模式确定供应商,公司产品 的价格受运营商招投标政策、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原材料价格变 3-1-21 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价格的波动,将会直接影响公司产品 的毛利率。若公司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滑,则会导致公司的毛利 率相应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4)海外市场经营风险 海外业务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外交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任 何涉及公司海外业务市场所在地的政治不稳、经济波动、自然灾 害、政策和法律不利变更、国际诉讼和仲裁等状况都可能影响到 公司海外业务的正常开展。随着公司国际业务比重的不断上升, 公司面临的海外市场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5)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目前主要客户为国内的三大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和 爱立信,客户集中度较高。虽然发行人已与上述大客户建立了长 期的合作关系,但由于客户集中度较高,单一客户的流失都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6)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乃至全球爆发,各地政府相 继出台并严格执行了关于延迟复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 措施。受疫情影响,公司下游客户的采购计划受到相应影响,从 而对公司 2020 年的经营情况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报 告期内公司海外业务比重不断上升,海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趋 势及结束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会影响公司海外客户的采购计 3-1-22 划。 公司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 减轻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或不确定因素。 (7)固定及传输网络产品营业收入持续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国内 4G 网络建设进度放缓、运营商相关投资 规模缩减、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固定及传输网络 产品收入分别为 47,735.67 万元、40,980.51 万元、8,001.78 万 元和 5,423.61 万元,呈持续下降的趋势。目前公司已顺利完成 产品转型,无线网络能源产品和数据中心的收入增长较快,原有 的固定及传输网络产品收入占比持续下降。未来发行人固定及传 输网络产品的收入仍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若发行人无线网络能 源产品和数据中心收入增长不达预期,则固定及传输网络产品收 入的下降仍会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商誉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收购了 Efore Oyj 剥离的通信 电源业务。Efore Oyj 为拥有几十年通信电源研发历史的欧洲公 司,其主要客户为“爱立信”、“诺基亚”等国际知名的通信设 备商。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并购获得欧洲通信电源公司的技术、专 利及品牌,助力发行人拓展海外大客户资源,提升产品及品牌的 国际影响力。2020 年 1-9 月,受海外疫情的影响,Fi-Systems Oy 3-1-23 的净利润为-1,814.38 万元。若 Fi-Systems Oy 未来业绩表现未 达预期或经营状况不佳,将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9,282.43 万元、29,117.07 万元、21,159.47 万元和 44,764.82 万元。公司应收账款净额较高,主要是由通信设备行业特点、公 司业务及客户特点导致。公司的客户主要为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 司、爱立信等,由于运营商及铁塔公司一般付款审批周期长,导 致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上述客户的资金实力雄厚且信誉良 好,产生坏账的可能性较低。但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加,应收 账款也将继续上升,若公司不能拓展融资渠道,将给公司的营运 资金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若客户付款周期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 不利影响,亦将对发行人应收款项的回笼造成不利影响。 (3)存货余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6,568.15 万 元、7,871.65 万元、9,373.50 万元和 11,583.84 万元,存货金 额较大。未来随着发行人销售规模的扩大,存货金额可能继续增 长。若发行人不能加强存货管理,提高存货周转速度,将存在存 货占用营运资金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和产生减值的风险。 4、管理风险 3-1-24 (1)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发行人对人才的需求将相 应增长,能否维持现有核心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人 员加盟,关系到发行人能否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竞争力,以及生 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发行人现有员工均已与公司签署了 《劳动合同》,发行人也通过制定和完善合理的薪酬方案、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加强员工培训和储备、提升员工福利等措施,稳 定发行人人才队伍。若未来发行人核心人员出现大规模流失,将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严格按照 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 等标准建立、 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从产品研发、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来料控制、制程控制、成品验证、交付过程 控制、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对质量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实施良好,未发生过重 大产品质量纠纷。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新产品的陆续推 出,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相关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一 旦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影响公司在客户中的地位和声誉, 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募投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一为 5G 通信高效能源研发与产业化项 3-1-25 目,该项目拟通过自主研发设计,生产满足通信行业客户独特需 求的定制化产品、提供与现有通信网络设备相配套的锂电池通信 能源系统,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的一体化产品解决方案。本次募 集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 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虽然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 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若公司相关产品的竞争力或市场占 有率不及预期,则会带来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同时, 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 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 不理想等情况,亦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和实施 效果。 6、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现有的通信网络连接设备配套服 务能力将得到全面升级。从需求端来看,5G 技术下,移动网络 架构重构驱动小基站需求爆发,催生大量的通信网络设备和后备 电源需求,为通信网络物理连接设备和通信能源系统带来广阔的 市场空间。从供给端来看,项目建设通过与现有通信网络物理连 接设备的配套供应,保证与客户所要求协议、接口的一致性,能 够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一站式的服务和体验,更好地在新一代信 息基础设施建设浪潮中占据先机。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 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3-1-26 附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科信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27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郑 伟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沈 航 肖 戎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特指定沈航、肖戎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履行保荐责任。 保荐代表人: 沈 航 肖 戎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