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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信技术: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2021-01-07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深
圳证监局关于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
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20〕128 号)的指导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者“上市公司”)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自查情况
    (一)公司治理
    公司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清晰,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
层之间能够做到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公司也
为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对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依照法
律维权。
    1、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征信报告、无犯罪
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任职资格,最近三
年不存在曾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公司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现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的情形,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产(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名
义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委托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任职相关的三会文件、尽职调
查表及相关承诺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
在亲属关系、不存在违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况,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
生冲突的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涉及诉讼、没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
情况;涉及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
违背承诺的事项,能够做到勤勉尽责。
    3、经自查公司现行有效的治理制度规定,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等文件,公司还设立了关于各类业务的控制标准、控制措施的相关制度
规定。公司历次三会文件、法律文件、合同文件等其他重要文件都存放在公司档
案室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保管。
    4、公司在保持自身稳定、健康发展的同时,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把自
己作为社会团体的一员,不断践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19 年,公司参与捐
助希望小学等公益活动,回馈社会。2020 年公司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期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向深圳市龙岗区慈善基金会捐款 10 万元,并向惠州市
捐赠 1 万只口罩及其他防疫物资;后续公司还将持之以恒,切实履行各项社会责
任,为股东、社会创造更多有益价值,真正将履行社会责任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相结合。
    (二)财务管理
    经自查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在每个相应的财务报告进行签字确认,承担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性的主要责任,不存在滥用免责条款,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真实、
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存在伪造会
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手
段粉饰财务指标、调节利润的情况。
    (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
    1、经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相关银行流水情况,不
存在以向公司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任何方式侵占上市
公司的利益的情况。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人员不存在违背相关规章,擅自对外
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则都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
不存在违背上述规则进行担保的情形。
    2、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情况、访问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存在通过行
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履行职责;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共用银
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控制上市公司资金核算或者资金调动以及其
他干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活动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行使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不正当的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
销;不存在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存在
代替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作出关于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干扰上市公司的正常
的决策程序。
    3、经自查公司与印章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公司设有《印章管
理制度》,印章有专人进行管理,使用印章需要先提交印章使用流程,经领导同
意后方可进行印章的使用。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
刻制、使用公司各类印章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
    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并保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披露
的内容能够做到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1、经自查公司的规章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公司以提升透明度为
目标,优化规则体系,严格按照行业信息披露准则,加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
效性。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的披露有关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并且做到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信息披露的程序,对外披露的公告内部都会留存信披
审批表,由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如涉及财务信息的还需要财务总监签
字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会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
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2、经自查公司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见,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股东提示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曾发生过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
情形;公司不存在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为
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的情形;公司制定了《投资者
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了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
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会在定期报告中将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只存在用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上市公
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受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
略分析会等情形外,会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包括(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6)不违反承诺。
    3、经自查公司在深交所信息披露系统中上传的公告信息、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存在错选、漏选公告类
别,不存在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查公告类别的情形;特别关注公告类
别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能够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公司信息披露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
不存在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的情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
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不存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特定对象违反《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所上市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延迟披露,不存在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的情形。
    (五)内幕交易防控
    公司有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格规范内幕信息登记,有效
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敏感期内公司会通过邮件的方式及时提醒内幕
信息知情人,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1、经自查公司存档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公司定期报告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涉
及内幕信息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都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公司不存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以任何方式
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存在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
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六)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
    公司积极推动大股东防范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
够正确的认识股票质押的风险,审慎使用股票质押融资。对于确实需要开展质押
融资的,应该严格控制规模,公司大股东在发生证券质押的情况下公司全部按照
相关规则履行了及时披露的义务,充分的向投资者提示了风险。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先生已经在 2020 年 10 月 27 日将
质押的股票全部解除质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登志先生不存在质
押的股票;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曾宪琦先生已经在 2020 年 12 月 22 日将质押比
例由 68.73%降低为 30.22%。目前持股 5%以上股东张锋峰的女士的质押比例为
54.85%,质押比例超过 50%,公司将督促其控制风险、降低质押股票的比例。
    (七)并购重组
    为了扩大业务边界,开拓通信电源业务,紧抓行业发展机遇,助力公司全球
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实现整合协同效应。公司积极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
道作用,科学稳健的开展并购项目。同时审慎评估商誉减值风险,合理合规的计
提商誉减值。
    1、经自查公司 2019 年以自有资金收购了 Efore Oyj 剥离的通信电源业务即
Fi-systems Oy 及其附属公司,其主要客户为爱立信、诺基亚等海外通讯设备商。
公司通过收购拓展电源产品线和国际市场,发展高端市场的运营商,规避受国际
形势影响而带来的风险,在国际化的道路上,公司将考虑合资建厂等机会,并在
全球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并购机会。
    2、经自查公司严格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的相关
要求,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
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
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
象,都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能够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
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存在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
减值测试的情况。
    (八)公司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其股
份权益变动情况并积极提供权益变动资料,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
市公司股东在计算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时,合并考虑登记在名下有表决
权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名下但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在计算股份权益变动
时,综合考虑主动增减持股份和因上市公司股本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上市
公司不定期的组织股东加强对股份权益变动法律规则和违法违规案例的学习,提
升股东合规意识。
    1、经自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情况,其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
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全部严格按
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
时通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不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的情形。
    (九)履行承诺
    经自查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诚实守信,
切实履行对资本市场的各项承诺。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时,能够审慎评估自
身履约能力,不存在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同时,不存
在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未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主体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
行,承诺相关方未及时披露信息的情形;不存在除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未充分披
露原因并履行替代方案或豁免承诺的审议程序的情形;不存在除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
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存在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形;承诺人承诺的事项
全部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存在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的情
形;承诺人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相关承诺事项已经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公司未曾发现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
项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
    (十)审慎选聘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把好审计机构选聘关,确保提名选聘
具有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良好诚信记录和市场声誉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审计机构选聘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加强与
审计机构的双向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审计进展情况及重大风险事项。公司非常重
视审计机构选聘,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对选聘审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
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
政处罚;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自查,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遵照法定程序执行,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聘任提案时,未出现否决情形。公司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选聘审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在年度报告筹备及并购重组推进期间,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能进行有效的双向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审计进展和重大
风险事项,审计机构也能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十一)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设置会场,大部分会议均由董事长主持,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欢迎中小股东参与,并在股东大会上就中小投资者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其更加了解公司的管理运作,并与其形成了良好的互
动。此外,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工作严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
保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在确保信息披露合规基础上,公司亦适度增加
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可参考性及实用性。
    公司强化投资者服务意识,通过接待现场调研、投资者热线电话、业绩说明
会、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与投资者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并安排专人负责维护上述渠道和平台,确保沟通的及时有效。每年度,
公司梳理报告期内投资者保护工作,将此情况进行了汇总,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披
露,详情可参阅公司每年度披露的年度报告关于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
记表。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时,对于诱导性提问慎重回复,客观陈述事实,不存
在误导投资者,不存在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非法定媒体透露、泄露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不存在发布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存在明显差异、不具有事实依据或不
完整、不准确的信息,不进行“蹭热点”式信息披露。
    二、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通过本次自查,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较为完整、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体
系,但随着公司发展,内部、外部环境不断的发生变化,公司需要继续加强自身
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在以下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
    1、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更新相关内控制度。
    公司虽已建立了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但随着公司的发展需
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公司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符合公
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修订不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更加快速对制度进行调整。
       整改措施:按照最新法律法规,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公司的自查情况,对
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修订、补充和完善,进一
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增加或修订相关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整改时间:持续整改。
       2、积极推动大股东防范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公司虽然已经深刻意识到股票质押风险对上市公司质量的影响,但是对质押
比例超过 50%的股东的风险提示还有待提高,让大股东深刻认识到股票质押的风
险。
       整改措施:当大股东发生质押行为的时候,除了公司按照规则披露相关公告
之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还要通过邮件等方式向股东提示股票质押的风险。通
过强化对大股东的风险约束机制,正确引导大股东认识股票质押风险,建议其审
慎使用股票质押融资,并严格监控其股票的质押比例,防范股票质押风险。
       整改时间:持续整改。
       3、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法律法
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其工作的规范性和自律意识。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相关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
有限,学习内容未能全面、深入地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公司需进一步开展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工作,将强化学习作为完善
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本要求,同时加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沟通,提高公司规范治理的自觉性、有效性,适应
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相
关学习培训及公司内部培训。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集、整理证券市场最新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及违规违法的案例,发送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政策环境的及时了解和深入贯彻。
       整改时间:持续整改。
    4、健全财务内控,规范会计核算
    公司虽然设有《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规范财务行为的制度,
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修订,其规范的内容也不断的进行更新。
    整改措施: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和内控审计人员对相关
内控制度进行学习,夯实财务基础工作、加强资金管控和内部审计监督,提高责
任意识和工作能力,防止发生财务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情况。
    整改时间:持续整改。
    公司将以此次自查为契机,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做好后续整改工作,认真持
续的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并强化监督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
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