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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信技术: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9-29  

                        证券代码:300565          证券简称:科信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8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已经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
大厦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 7 人,实际参加的董事人数 7 人,陈
登志先生、苗新民先生以现场方式出席,其余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出席。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登志先生主持,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人员
分别是:
    董事会秘书:杨亚坤
    监事:向文锋、吴湛翔、潘美勇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同意推举陈登志先生、苗新民先生、吴悦娟女士、吴洪立先生 4 人为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四届董事就任前,第三届董事会的现有非独
立董事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
职责。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为自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1、审议通过《选举陈登志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董事陈登志回避表
决。

       1.02、审议通过《选举苗新民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董事苗新民回避表
决。

       1.03、审议通过《选举吴悦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1.04、审议通过《选举吴洪立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
事会的提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将以累积投票的方
式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同意推举刘超先生、陈曦先生、张正武先生 3 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四届董事就任前,第三届董事会的现有独立
董事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为自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

       2.01、审议通过《选举刘超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董事刘超回避表决。

       2.02、审议通过《选举陈曦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董事陈曦回避表决。

       2.03、审议通过《选举张正武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
会的提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将以累积投票的方
式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

       3、关联董事陈登志、苗新民、陈曦、刘超回避表决,以 3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董事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确定为 6 万元/年
(含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执行公司具体
岗位薪酬标准,结合任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后发放,不再单独领取董事
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津贴确定为 6
万元/年(含税)。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方案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
运作水平,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的发展,薪酬方案合理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
       附件:
                        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登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生,研究生学历。1994
年9月至1997年11月,就职于深圳市布吉农产品批发公司华联贸易商行,任主管;
1998年3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深圳市日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历任客户经理、
办事处主任;2002年2月至2012年9月,就职于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历
任业务三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12年9月至今任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登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6,277,42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为12.6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
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苗新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生,研究生学历。1998
年7月至1999年11月就职于河北旭日集团,任区域代表;1999年12月至2002年4
月,就职于三一重工,任区域经理;2002年5月至2012年9月,就职于深圳市科信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历任客户经理、联络处主任、市场部经理、大区总监;2012
年9月至今,历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区总监、副总经理,2020
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苗新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担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众恒兴的法定代表人、执
行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吴悦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生,研究生学历。1992
年8月至2020年3月,就职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党群工作部副部长、
人力资源部部长,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兼
培训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悦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洪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生,本科学历,工程师。
历任:航空航天部第116厂工艺工程师;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企管部副部长;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供应链BA专家;普华永道咨询公司PWCC资深顾问;IBM中国有
限公司顾问经理;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信息中心总监。2017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洪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 年 3 月生,研究生学历。
2007 年 11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助理、法务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 年 8 月至今,任北
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8 月生,本科学历。2004
年 4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助理;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东方强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兼销售总监;
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深圳管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北京赛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
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正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 10 月生,本科学历。
2009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业务董事;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中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部门负责人;2020 年 7 月至今,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
部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正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