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姚政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企业管理硕士,注 册会计师。2011 年 7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22 年 2 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 资银行业务期间,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博敏电子非公开项目、第一创业非公开项目、赣 能股份非公开项目、东凌粮油非公开项目、吉比特 IPO 项目、百利科技 IPO 项目、澜 沧古茶 IPO 项目等项目的保荐工作,担任吉比特 IPO 项目的项目协办人,博敏电子 2020 年非公开项目、第一创业 2019 年非公开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贺玉龙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及 拟上市企业首发审计工作。2015 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场主持或参与 了德赛西威 IPO、秋田微 IPO、慧为智能 IPO、恒驱电机精选层、英维克非公开、星 源材质联主、正邦科技再融资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韩锦伟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期间参与了康达尔、九强生物、未名医药等项目的 年审、IPO 审计或并购审计;2014 年 11 月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场主 持或参与了恒驱电机 IPO 项目工作、杉杉能源、宏景科技、德力凯等项目的股票发行 或推荐挂牌工作,以及多家拟 IPO 公司的财务顾问及辅导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葛琦先生、沈宏杨先生、吴佳霖先生、吴岗先生、邹九零先生、郑伟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3-1-2 公司名称: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技术”、“公司”或“发 行人”)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信技术 股票代码:300565 注册资本:20,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登志 成立时间:2001年8月28日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 互联网网址:http://www.szkexin.com.cn 联系电话:0755-29893456-81300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光 通信网络传输设备、接配线设备、无源光器件、有源光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 术服务;通信基站、电源产品、电量分路计量、不间断电源(UPS)及配电设备、高 低压成套电气设备、直流远供系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类系统设备及配套设备、通 信电池、广播通讯类铁塔桅杆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射频器件、天线(不含限 制项目)等无线网络覆盖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数据机房、数据中心的机房机柜、 PDU、数据通信设备、数据中心微模块系统、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的配套产品及相关集 成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安装服务;通信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运行维护;通信测试、监控、管理设备和通信施工工具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通信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通信及通信网络系 统、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管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 技术防范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的设计、系统集成、实施与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设备、电子产 品、广播电视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信息咨询与技术服务、销售、安装、调试、维护、 修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机房精密空调设备、基站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户外柜、冷水机 组、暖通及热泵设备、工业空调的设计、研发与销售、生产、安装、维修;锂电池、 3-1-3 铅酸电池以及BMS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物联网云端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 网络平台、大数据和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平台的技术开发;物联网模组、物联网网 关、物联网定位终端、智能井盖、智能门禁和安防系统软件、视频监控、智能家居网 关等产品或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车载电子产品、车联网终端、GPS导航仪、 智能车载设备、车载电子产品硬件及整机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智慧灯杆及智慧 园区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与集成、销售、生产、安装、维修与运营;自有物业租赁;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登志 境内自然人 26,277,420 12.63 曾宪琦 境内自然人 11,359,137 5.46 张锋峰 境内自然人 9,469,607 4.55 吴晓斌 境内自然人 4,855,800 2.33 云南众恒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4,133,335 1.99 3-1-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科技创 基金、理财产 3,963,050 1.91 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品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智能生 基金、理财产 3,567,100 1.71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品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盈鑫 基金、理财产 3,352,020 1.61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品等 陈君 境内自然人 2,400,000 1.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改革 基金、理财产 2,119,900 1.02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品等 (四)历次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首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37,504.71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型 筹资净额(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2016 年 11 月 首次公开发行 31,455.00 发行后累计派现金额 5,600.00 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57,720.71 万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71,865.20 155,271.22 131,799.83 95,526.69 负债总额 114,144.49 99,231.31 63,920.85 28,788.41 股东权益 57,720.71 56,039.90 67,878.98 66,738.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58,016.88 56,093.87 67,878.98 66,738.28 少数股东权益 -296.17 -53.96 -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68,765.81 70,494.73 78,978.66 33,906.85 营业成本 50,291.83 56,856.56 57,004.54 26,736.58 营业利润 1,180.02 -13,658.91 424.08 -9,946.91 3-1-5 利润总额 1,156.62 -13,660.40 1,420.23 -9,929.03 净利润 1,626.27 -12,068.17 1,242.43 -8,202.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469.17 -12,014.21 1,242.43 -8,202.8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79.02 -14,005.89 -3,088.35 -1,832.8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111.36 -37,821.61 -14,708.28 -4,784.2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339.84 45,244.04 13,209.04 2,270.12 4、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 1.01 0.96 1.33 2.06 速动比率 0.75 0.75 1.13 1.7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48.87% 46.78% 46.92% 29.67%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66.42% 63.91% 48.50% 30.14%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24 1.85 2.39 1.35 存货周转率(次) 3.24 4.53 5.40 3.10 每股净资产(元) 2.79 2.69 3.26 3.2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10 -0.67 -0.15 -0.0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5 -0.34 -0.24 -0.21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0.12 -0.58 0.06 -0.39 的净利润计算 基本每股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收益(元)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0.12 -0.60 -0.02 -0.41 利润计算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0.12 -0.58 0.06 -0.39 的净利润计算 稀释每股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收益(元)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0.12 -0.60 -0.02 -0.41 利润计算 3-1-6 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4.33% -19.38% 1.85% -11.57% 加权平均 的净利润计算 净资产收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益率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4.33% -20.25% -0.64% -12.04% 利润计算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信 技术”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 工作程序包括: (1)科信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 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 意见。2022 年 9 月 20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 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 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 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 3-1-7 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 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 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 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 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 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推荐。 2、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2 年 10 月 26 日,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科信技术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 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3-1-8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科信技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 会保荐科信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 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 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1-9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 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 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的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投资者,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 发行期首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实际控制人陈登志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至少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科信技术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科信技术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科信技术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之规定; (3)科信技术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3-1-10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三款之规定; (4)科信技术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5)科信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 (6)科信技术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 5、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非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非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的规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 订版)(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问答》”)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3-1-11 1、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 偿还银行 借款 ”,本 次募集资 金中拟 用于 补充流动 资金和 偿还 银行借款 金额为 16,000.00 万元,合计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6.66%,未超过 30%,符合《发 行监管问答》第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62,400,000 股(含本数),符 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前 次募集资金为 2016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本次董事会决 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监管问答》等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除实际控制人陈登志先生外,本次发行不存在由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截至 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或其管理人尚未完成备案或登记 程序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3-1-12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1、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 2、发行人除聘请国信证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分别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咨询机 构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境外子公 司经营情况出具了境外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国信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 为;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以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咨询机构编制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境外子公司经营情况出具了境 外法律意见书。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 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 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 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 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3-1-13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在项目选择时已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评估,具有良好的市场前 景和经济效益。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 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直接影响项 目的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和机构 规模等方面将发生较大变化,如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 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迅速、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公司的 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2)产能消化的风险 目前公司对储能市场客户的开发仍处于持续拓展阶段,新客户的获取与订单稳定 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储能业务可能会存在客户订单获取不足、订单执行能力不 足、订单效益不达预期等多种风险。另一方面,虽然储能整体市场需求广阔,科信聚 力电池产品已量产且已经在做市场推广,但由于同行业多家厂商有新建产能计划或者 转型做新能源业务,届时如果下游市场周期景气度发生变化,需求量未相应增加到与 行业供给产能相匹配的规模,可能会出现产品供过于求、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3)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尚未取得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取得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储能锂电池系统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评批复。公司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序办理“储能锂电池 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本次募投建设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 井镇。根据惠州市生态局惠阳分局于2022年10月17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科信聚力新能 源有限公司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环评说明》:“项目符合环保准入原 则,已编制影响报告表并向我局报请审批,正在审查中。下来,我局将依法依规从速 审批,若审查过程中发现报告需要完善的,我局将会督促企业尽快完善,达到审批要 3-1-14 求取得环评批复。”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相关后续程序已在有序推进,公司预计取得环评批 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如果未来不能按预期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将对相应募投项目 的实施进度造成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3,906.85万元、78,978.66万元和 70,494.7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202.81万元、1,242.43万元和-12,068.17万元。2021年 度,受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原材料涨价、外汇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为 亏损。2022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765.81万元,同比增长28.77%,实现净利 润1,626.27万元,整体业绩较去年同期实现扭亏为盈,但未来公司仍将面临宏观经济 环境和产业政策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下游技术迭代、原材料涨价、外汇汇率波动等 因素,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2)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 为21,159.47万元、44,993.70万元、31,427.37万元和30,012.20万元。公司应收账款净额 较高,主要是由通信设备行业特点、公司业务及客户特点导致。公司的客户主要为三 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爱立信等,由于运营商及铁塔公司一般付款审批周期长,导致 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上述客户的资金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产生坏账的可能性 较低。但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加,应收账款也将继续上升,若公司不能拓展融资渠 道,将给公司的营运资金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若客户付款周期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 不利影响,亦将对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造成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登志先生,其直接持 有公司26,277,4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63%。陈登志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为不低于3,000.00万元(含本数)。 公司的总股本为208,000,000股,假设公司本次发行按照发行数量上限62,400,000 3-1-15 股进行测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本次发行,则本次发行完成后,陈登 志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变更为10.16%,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虽然陈登志先生参与本次认购,但未来若因陈登志先生持股比例继续下降,导致 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或者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 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其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除,公司可能面临控制 权变更的风险。 4、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实际控制人陈登志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 对象,且最终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 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发展前景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布局通信能源领域,无线网络有源产品的收入占比不断提升。 通信领域是高度市场化的领域,得益于近年全球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外的电源 厂商、原有光通信领域企业在此领域展开竞争,参与者包括中天科技、华脉科技等原 有光通信领域的企业,维谛技术、中恒电气、亿纬锂能等原有电源或者电池领域的企 业,华为、中兴、爱立信等通讯行业大型企业等。 通信设备下游客户较为集中,主要为电信运营商、ICT设备商及网络集成商,该 等下游客户对供应商严格的认证、持续提升的准入门槛,对本行业起到一定的优胜劣 汰作用。运营商采购政策调整后,市场进入重新洗牌期,规模小的供应商在行业整合 过程中面临缩小份额或逐步淘汰。一方面,市场集中度的逐渐提高,给公司带来进一 步拓展市场的机会。公司在国内通信运营商中的分级营销和快速响应能力,在运营商 3-1-16 体系内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另一方面,公司对标全球前列的网络能源解决方案厂家, 在5G网络基础设施解决方案中,公司通过近几年的技术储备和研发,在建站速度、机 房空间利用率、热管理能力、节能降耗等方面都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且公司目前 已经同时是爱立信和诺基亚的全球供应商,国际市场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卡位优势。 2、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发展前景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 还银行借款项目。 (1)“双碳”目标下,电化学储能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在“碳中和”目标下,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球共识,我国、欧盟、美国等世界各主要 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全球向清洁能源发展。储能 作为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统、“互联网+”智慧能源(以下简称“能源互 联网”)的关键支撑技术,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2021年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分别发布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 动方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 案》等文件,明确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是实现碳达 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也是催生国内能源新业态、抢占国际战略新高地的重要领 域。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中国“新基建”投资推动、海外市场需求刺激等多重利好因 素推动,我国储能市场尤其是电化学储能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2)能源革命速度加快,锂电池储能市场保持较快增长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能源消费结构发生深刻变革。 储能产品的普及将推动绿色能源的高效利用,是全球能源变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随着储能重要性的日益增长,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储能激励措施支持储能技术的发展, 积极开展储能项目示范,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建立和完善涉及储能的法律法规, 储能市场保持较快发展,客户需求日益增长。 近年来,锂电池储能技术不断进步,技术经济性显著提升,为锂电储能的大规模 市场化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EV TANK数据,2021年全球储能锂离子电池出货 量为66.3GWh,同比增长132.6%。GGII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储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 3-1-17 约为48GWh,同比增长260%,预计至2026年,我国锂电储能总出货量将达330GWh。 (3)公司储能业务发展前景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通过购置生产设备、研发设备,进一步扩大储能锂 电池系统产能规模,继续积极开展储能行业内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方面的相关研 究,为公司深度布局储能业务,参与电化学储能行业竞争提供发展动能。本次募投项 目的实施是把握储能市场发展机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的需要;是顺应储能行业技术 发展趋势,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增 强产品竞争能力。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18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韩锦伟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姚 政 贺玉龙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9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姚政、贺玉龙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 荐工作、履行保荐责任。 保荐代表人: 姚 政 贺玉龙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