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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关于深圳市科信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2022-11-18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272 号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
问题:
    1.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取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
批文,该批文过期未发行。根据前次申请文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陈登志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约定如陈登志不能按
照合同约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足额认购公司该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自应缴纳认购款而未缴纳之日起每延迟一日,应向公
司支付其未缴纳认购款金额之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本次申请文件:(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17.71 万元(含本数),陈登志拟以现金方
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为不低于 3,000.00
万元(含本数),并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2)截至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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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208,000,000 股,陈登志直接及间接持有
27,471,643 股,持股比例为 13.21%,本次发行上限为 62,400,000
股;(3)本次募投项目为储能锂电池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将
通过向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东科信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方
式实施,其他股东深圳市惠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惠昇达)将不进行同比例增资;(4)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
募 投 项目 尚 未取 得环 评 批复 ;( 5) 募 投项 目建 安 工程 费 为
7,274.00 万元,设备购置费为 36,743.71 万元;(5)募投项目建
成后将新增 2GWh 储能锂电池电芯和系统组装生产线及相关配套
产能规模,年增不含税销售收入 255,717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为 14.29%。最近一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70,494.73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次再融资申请取得注册批文未发
行的原因,相关原因是否可能继续影响本次再融资发行,并结合
陈登志是否履行了前次未认购的违约赔偿责任、前次认购协议是
否具有实质约束力,明确本次若其不认购或不足额认购的违约责
任;(2)明确陈登志的认购区间,并结合陈登志直接及间接持股
比例、认购区间等情况说明陈登志是否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前期
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合规完备;(3)本次发行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
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4)结合陈登志收入情况、财产情况、
负债情况、质押情况、杠杆融资情况、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的
情况、历史失信情况等,说明陈登志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将
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如是,请说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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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及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
应措施;(5)陈登志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减持发行人股
份,是否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承诺;(6)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投资于主业的情形,
并结合发行人现有产品与本次募投项目目标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发行人自身研发投入、专利储备、核心技术来源等,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研发或产业化
失败的风险;(7)结合募集资金对应的增资价格,惠昇达与发行
人及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说明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增资的
原因及合理性,增资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的资金投入方式是否
与其权利义务相匹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8)
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
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环评批复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意见;(9)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
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
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
生的污染相匹配;(10)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
排、进度,其土地性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
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11)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产品技术优势、
目标客户、市场容量情况、发行人现有产能及在建拟建产能、在
手订单及意向性合同等,说明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
发行人是否具备产能消化能力;(12)结合发行人在手订单或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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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益
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
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
等,说明募投项目预计销售收入大幅高于公司现有收入规模的原
因,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13)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
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效益不及预期、新增
折旧摊销对业绩影响的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13)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10)并发表明确意
见。
    2. 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538.77 万元、
-428.78 万元、-12,549.73 万元及 2,471.72 万元,最近三年为负;
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35%、27.93%、19.54%和 26.05%,波动
较大;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28.18%、39.50%、53.81%及 65.43%;
汇兑损失分别为-50.51 万元、854.98 万元、836.26 万元及
-1,035.18 万元;公司客户主要为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爱立
信等。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为 1,992.65
万元,包括对比科奇微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科奇)、
深圳市洛仑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仑兹)的投资,公司均
认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拥有 4 宗用途为商业或商服的房屋
建筑物。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产品售价及成本变化情况、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竞争优势等,说明公司毛利率水平波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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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产品下游行业
 需求变化、行业竞争、产品销量及价格变动、毛利率、期间费用、
 非经常性损益等,说明最近三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负的原因及合
 理性,是否存在持续亏损风险;(3)结合境外在手订单、原材料
 和产品价格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境外销售收入占比
 较快增长的原因及是否具有持续性,并说明国际经济环境及汇率
 波动对境外销售的影响,公司有何应对措施;(4)结合报告期前
 五大客户收入金额、占比及变化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等,说明是否存在单一客户或新增
 客户占比较大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
 并结合前五大客户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毛利率差异情况、交易定价
 原则及定价依据等,说明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5)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比科奇、洛仑兹之间合
 作、销售、采购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和比科奇、洛仑
 兹在技术、原料和渠道等方面的协同性,说明不认定为财务性投
 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0 的相关要求;(6)最近一期末是
 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的具体情况;(7)发行人持有用途为商业或商服房屋建筑
 物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
 资质,如有,请说明相关业务占比情况。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净利润持续为负、毛利率波动及境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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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6)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7)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
影响本次发行的媒体报道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本次
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
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
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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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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