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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0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及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

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对外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议后,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

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了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所

有营运环节,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担任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2016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4,096,678.68 元,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按照母公司 2016 年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 4,112,884.98 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年度母公司

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 121,367,537.31。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

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为了保障

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以上市后的总股本 115,540,000 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

利 8,087,800 元(含税),尚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五、关于选举佘志莉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选举佘志莉女士为独立董事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佘志莉女士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举佘志莉为独立董事,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该独立董事候

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与发行申

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资项目自筹资金92,251,473.02元人民币。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张屹:


   赵宇:


   余应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