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7年8月)2017-08-28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
进行对外投资的,需遵循本公司对控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总部批
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本制度第
十条、第十一条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使部
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力。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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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办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
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总经办进行项目
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
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 投资决策审批权限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披露,并提
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基础上,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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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对外投资外,公司进行的其他对外投资均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总经办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项目立项
前,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
预计的投资收益等因素,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充分搜集相关信息,在对已搜
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基础上形成投资提议。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由总经理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办负责成立
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于需要报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总经理形成投
资提议,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公司可以聘请审计师或会计
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的重要交易事项,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总经办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
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
益证书。总经办可单独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
查。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
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
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
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
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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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1、公司
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
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
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
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
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实质性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
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
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办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同时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后者应及时作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
失,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审 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致使项目未按计划进行、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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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不当或者违法对外投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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