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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17-057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7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上发布了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15:00至2017年9月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金燕龙科研楼5楼大会
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彬先生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115,540,000股,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64,969,30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56.23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62,894,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4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74,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955%。
     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制定〈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937,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4%;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69,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0%;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937,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4%;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69,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0%;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37,7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14%;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69,4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0%;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昊、许国涛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