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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8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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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 1319 号


致: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雷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新雷能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新雷能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根据上述通知,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
定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及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
3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金燕龙科研楼五楼大会议室,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彬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17 日-2017 年 12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8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7 日 15:00-2017 年 12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
人,代表股份 71,259,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67%。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66,707,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74%。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55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及相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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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选举王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邱金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郑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王士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杜永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刘志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选举刘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赵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孙玉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非职工监事会候选人的提案》;

    1、选举周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2、选举尚春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

    (二)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1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各子议案逐项
表决)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王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2、选举邱金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3、选举郑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4、选举王士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5、选举杜永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6、选举刘志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议案 2《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各子议案逐项表
决)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刘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2、选举赵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3、选举孙玉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议案 3《关于提名第四届非职工监事会候选人的提案》(各子议案逐项表决)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周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2、选举尚春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陈 昊




                                                     马钰锋




                                                 201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