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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8  

						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17-083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
于2017年11月22日在相关指定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 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15:00至2017年12月18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金燕龙科研楼5楼大会
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彬先生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115,540,000股,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71,259,20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6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66,707,60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551,6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4%。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4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51,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
     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各子提案逐项
表决)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王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2、选举邱金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3、选举郑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4、选举王士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5、选举杜永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6、选举刘志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提案 2《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各子提案逐项表
决)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刘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2、选举赵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3、选举孙玉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提案 3《关于提名第四届非职工监事会候选人的提案》(各子提案逐项表决)

    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周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2、选举尚春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707,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5.02%,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8,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83.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昊、马钰峰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