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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计划2018-03-2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部证券”)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制定以下工作计划对新雷能实施2018年度
持续督导工作。

    一、主要工作内容计划

    (一)督导公司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督导新雷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
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具体为:

        项目                               具体制度要求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治理制度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
                      工作规程)
                      独立董事制度(包括《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内控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规则
                            对外担保制度
                            对外投资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截至目前,上表所列制度公司均已制定并执行。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上述制度。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包括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具体条件及要求如下表:

    项目                                       具体条件及要求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至少1名保
                 荐代表人应参加并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实施阶段的工作。
                 2、定期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定期现场检查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相关权利的
                 规范性;
                 (4)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变更情况;
(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7)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合规性和公允性;
(8)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9)业绩大幅波动的合理性;
(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11)公司其他经营情况;
(12)整改情况,包括对前次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交易所提出的各类整改要求的整改情况;
(1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核查的其它内容;
(14)保荐机构认为应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3、检查手段
(1)与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相关证券服务
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或技术人员、其它有关人员等;
(2)察看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内设部门及其分支机
构等。必要时,核查组还应当查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
营、管理场所;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对象的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记录、财务资料、
合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银行对账单和征信记录、海关记录、工
商登记资料等;
(4)检查或者走访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重大的控股或参股公司;
(5)走访或函证有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重要的供应商或客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
(7)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认为的其他必要手段。
4、具体要求:
(1)保荐机构和人员应对现场核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对所获取的证
据材料是否详实、可靠、充分和恰当进行评估,确认已按照计划实施了必
要的核查程序,达到预定的核查目标。
(2)保荐机构与人员应在核查实施阶段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
               的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核查工作概述、
               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需报告的其它事项和结论意见等;
               (3)全面现场核查报告应由保荐机构和2名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
               和内核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市公司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
               1、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代表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报告北京证监局,15日内或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5)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
               业务发生重组
专项现场检查
               (8)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
               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9)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10)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
               额较大
               (12)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3)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
               究刑事责任
               (15)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6)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具体要求同定期现场检查

    (三)培训计划

   项目                                    具体条件及要求
             1、培训时间:每年至少一次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
             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保荐机构应当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
             完成培训情况报告,并报送深交所备案
  定期培训   2、培训人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3、培训要求:
             (1)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
             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2)保荐机构应当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完成培训情况报告,并
             报送深交所备案
             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对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专门培训
             (2)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3)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D的;
             (4)深交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2、具体要求同定期培训

    (四)募集资金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
关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管理情况;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真实;
    3、检查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使用等
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4、上市公司是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并及时报告北京证监局。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保荐机构应就募集资金使用
的合规性和遵守相关承诺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披露的有关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事
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并于上市公司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披露。

       (五)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
充。
    若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将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更正或补充。

       (六)关注和报告事项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通过定期回访等方式主动、持续关注公司以下事
项:
    (1)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或法规
的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主营业务的变更等;
    (2)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采购和销售渠道、采购和
销售模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主要原材料或者主导产品价格的变化、重
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变化等;
    (3)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的变化、新产品开发
和试制等;
    (4)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变化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的
变化、重大客户和销售渠道的变化、重要资产的变化、核心技术变化等;
    (5)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
稳定性等;
    (6)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变动等;
    (7)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
    (8)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10)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1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及时向深交所和北京证
监局报告,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还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北京证监局报告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持续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如经核查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
的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澄清。
    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
重点关注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违规事项持续状况及解决措施。

    (七)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3、关联交易;
    4、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5、委托理财;
    6、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7、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8、深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八)报送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将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深交所报送
并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将在上市公司披露季报、半年报、年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
监局书面报送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将在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
日内向深交所和北京证监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
人将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二、工作时间计划
    保荐代表人将与公司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回
访,及时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时间计划如下表: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每年公司披露季报 15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
个工作日
每年公司披露半年报
                      报送上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
15 个工作日
每年公司披露年报后                                               同时报送下一年度
                      报送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15 个工作日                                                      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定期检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每年 6 月底前                                                       每年两次
                      报告并报深交所及北京证监局备案
                      定期检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每年 12 月底前                                                      每年两次
                      报告并报深交所及北京证监局备案
                      披露信息前完成对披露文件的审阅,若未及时
公司信息披露前后      审阅则披露信息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披露            -
                      文件的审阅,有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
                      对公司董事、监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
每年 12 月底前        份的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集中培训,在每      每年一次
                      次培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完成培训情况报
                      告,并报送深交所备案
         时间                         工作内容                            备注

                       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深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                                                         -
                       交所和北京证监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人员安排
    持续督导成员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并有相应的执业胜任能力,包括 2 名签
字保荐代表人和 2 名持续督导成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成员及分
工如下:
  部门          姓名    职务        分工安排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68086722
                       保荐代                      办公传真:010-68588615
            陈桂平
                       表人                        手    机:13911178288
                                制定工作计划、全
                                                   邮箱:chenguiping@xbmail.com.cn
                                面负责和组织现
                                                   办公电话:010-68086722
                                场核查工作
                       保荐代                      办公传真:010-68588615
            李超
                       表人                        手    机:13910060159
投资银行                                           邮箱:lichaoo@xbmail.com.cn
部                              全面协助保荐代     办公电话:010-68086722
                       持续督   表人开展工作,负   办公传真:010-68588615
            陈胜利
                       导成员   责工作底稿的收     手    机:18601940298
                                集和整理           邮箱:chenshengli@xbmail.com.cn
                                全面协助保荐代     办公电话:010-6808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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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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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计划》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超                 陈桂平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