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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8-03-27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18 年 3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
原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     原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 110114005482197。         营业执照号为 91110114102699924C。


    第 80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 80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
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第 88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 88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现任董事会提名,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并提请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     表决。
人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经现任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决议确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
    (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监事会以提案方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四)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现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进行。
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东大会通知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四)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通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
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进行。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     义务。
东大会通知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义务。

    第 89 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第 89 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票制。


    第 1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 1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每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改选人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数不得超过原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因董事严重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被处以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刑事处罚的除外。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 123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 123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应当提前 5 日通知。情况紧急时, 会议应当提前 2 日通知。情况紧急时,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通知。                            出通知。
    第 158 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 158 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          每届监事会任期届满,监事改选人
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数不得超过原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
                                       因监事严重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被处以
                                       刑事处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 164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第 164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议。                             监事会议。
    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前通知全体        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前通知全体
监事。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5 日通知全体    监事。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2 日通知全体
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过。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