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8-07-21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18 年 7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 新增第十一章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后续
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第 208 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
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
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公司应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管理法规,建立完整的军工产品质
量保证体系,并接受军代表对军工产品
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 209 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
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
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
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
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
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
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
整和有效使用。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
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
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
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
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
用相关资产。
-
第 210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之
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
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
行审批程序。
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
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
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备案。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
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
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
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 211 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
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
关法定程序。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