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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为全资子公司深圳雷能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雷能”)申请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有利于深圳雷能解决经营发展所需

资金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武汉永

力睿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有利于武汉永力睿源科技有限公

司解决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通过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审议后,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
不适合人选的情形。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
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
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通过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
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完善、全面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考核管理办法》,并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章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字:




      刘东                        赵宇                      孙玉玲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