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雷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1436 号




                                     二○一八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1436 号




致: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新雷能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雷能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新雷能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
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
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雷能
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新雷能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公司依法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新雷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08号)核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9号)同意,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于2017年1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新雷能”,股票代码“300593”。

    2、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经核查新雷能依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目前公司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3、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条件

    经核查,新雷能不存在以下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雷能已于2018年10月29日和2018年11月5日召开第四届第九次、第四届第
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新雷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6.2万股限制
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246.2万股,预留30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新雷能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
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新雷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管
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3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7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
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
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76.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54.00 万股的 2.3905%。其中首次授予 246.2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54.00 万股的 2.1309%;预留 3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54.00 万股的 0.2597%,预留部分占本次


                                    4
                                                                          法律意见书



授予权益总额的 10.8617%。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杜永生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0          3.6206%      0.0866%

      王士民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0          3.6206%      0.0866%

      刘志宇      董事、副总经理            9.0000           3.2585%      0.0779%

       李洪            副总经理             9.0000           3.2585%      0.0779%

       李强            副总经理             9.0000           3.2585%      0.0779%

      王华燕      董秘、财务总监            9.0000           3.2585%      0.0779%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
       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          190.2000           68.8631%      1.6462%
               (101 人)
                预留                        30.0000         10.8617%      0.2597%

           合计(107 人)                276.2000          100.0000%      2.3905%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5
                                                                      法律意见书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50%



                                        6
                                                                 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6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7
                                                                   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可以每股7.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7.19元;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7.66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若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七)其他内容

       除上述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

                                      8
                                                                法律意见书



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
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
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中包括了《管理办法》
规定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和说明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三、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1)新雷能已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联
董事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2)新雷能已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
义务。

    (3)新雷能的独立董事已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新雷能已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5)新雷能已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9
                                                                法律意见书



    (1)独立董事将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
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董事会就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
权及拟进行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四、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范围的合法合规性

    1、经本所律师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雷能目前确定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合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
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及每


                                   10
                                                                法律意见书



一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总数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

    (四)与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方法

    经核查,新雷能为实施《激励计划(草案)》,己制订了《北京新雷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配套文件,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人员(含全资子公司)等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对
象形式权益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为实施股权激励事宜,己建立了绩效考核办法,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新雷
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六)关于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规定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事项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本次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

                                   11
                                                                法律意见书



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五、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经核查,新雷能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当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监
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独立董事意见等。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已履行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新雷能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激励对象需支付对价

    经核查,新雷能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份来源于新雷能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股份,激励对象需为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新雷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激
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股权激励事宜中激励对象需支付对价且新雷能不为其
提供财务资助,该情形不损害新雷能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并
且需履行以下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12
                                                                 法律意见书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
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
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要求激励对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新雷能的发展做出贡献,该要求符合新雷能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业绩的提高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权益的获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还特别
规定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必须满足的业绩条件,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直接挂钩。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13
                                                                 法律意见书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新雷能制订
的《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调
整后的修订稿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新雷能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新雷能董事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并按规定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在新雷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
案)》后,公司即可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陈    昊




                                                   侯家垒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