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11-06
公司简称:新雷能 证券代码:30059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 年 11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是否符合政策法规
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6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7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其他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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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新雷能:指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
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
公司股份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算。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公司章程》:指《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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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雷能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新雷能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雷
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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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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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7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
期内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杜永生 董事、副总经理 10 3.6206% 0.0866%
王士民 董事、副总经理 10 3.6206% 0.0866%
刘志宇 董事、副总经理 9 3.2585% 0.0779%
李洪 副总经理 9 3.2585% 0.0779%
李强 副总经理 9 3.2585% 0.0779%
王华燕 董秘、财务总监 9 3.2585% 0.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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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
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 190.2 68.8631% 1.6462%
(101 人)
预留 30 10.8617% 0.2597%
合计(107 人) 276.2 100.00% 2.390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76.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54.00 万股的 2.3905%。其中首次授予 246.2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54.00 万股的 2.1309%;预留 3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54.00 万股的 0.2597%,预留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8617%。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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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
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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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6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6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7.1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7.66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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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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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预
留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0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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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但不包含武汉永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等行为,则因新并购或重组
业务导致的营业收入的增加值不列入当年及以后年度的考核计算范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
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
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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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是否
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
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
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且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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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
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
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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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
《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
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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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
次解除限售。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
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雷能在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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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
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
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
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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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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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
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
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新雷能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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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
2、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5、《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闫利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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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闫利平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