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更正公告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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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更正公告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1606 号
二○一八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更正公告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1606 号
致: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新雷能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雷能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新雷能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
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
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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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雷能
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2018年10月30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
的义务。
同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8年11月6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
决的义务。
同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新雷能的独立董事已就《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2018年11月21日,新雷能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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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2018年11月23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年11月23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新雷能的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并
发表肯定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更正公告事项
2018年12月4日,公司出具并披露《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以下简称“《更正公告》”),公司经事后审查认为公司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公告中的部分内容表述不够准确和严谨,对该部分内容作出更正
如下:
(一)本次更正的范围
本次更正的范围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所有公告文件,包
括《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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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或核查文
件、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其他以更正内容为基
础的相关内容均以更正后的表述为准。
(二)本次更正的内容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更正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更正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更正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
更正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更正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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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更正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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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预留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预留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更正公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更正内容符合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
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更正公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更正内
容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
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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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更正公告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陈 昊
侯家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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