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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8-17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19 年 8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97.2】万元                  【16516.08】万元

    第 20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20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1797.2】万股,均为普通股。        【16516.0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24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 24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 24 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依照第 24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4 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 24 条第(三)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 26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26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四)公司因第 24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49 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第 49 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取网络形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取网络形式
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
                                     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
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
                                     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取证券监管机
                                     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
构任何或者要求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开股东大会采取证券监管机构任何或
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者要求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按照相关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股东通过
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
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的事项时,应当提供证券监管机构认
                                     事项时,应当提供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第 1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 1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 145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 145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第 218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 218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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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为准。                            章程为准。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