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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宇)2020-04-29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宇)

       本人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9 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切实地维护了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9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
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年度召开董事会 12 次,亲自出席会议 12 次,本年度召开股东会 5 次,出
席 5 次。本人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以
审慎的态度行使相应表决权,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业委员会的召集召
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对本年度董事
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或弃权
的情形。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做出科学、正
确的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2019 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的独立意
见:
       1、本人在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2、本人在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关
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
况专项报告》、《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3、本人在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本人在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5、本人在 2019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关于
公司子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6、本人在 2019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关
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议案》和《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
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7、本人在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8、本人在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9、本人在 2019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关于
公司子公司建设永力科技园项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0、本人在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关
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1、本人在 2019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关
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
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2、本人在 2019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关
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3、本人在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
《关于公司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4、本人在 2019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审计
专项报告予以审查;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
汇报,了解公司人员变动,利用所学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
了提名委员会专业职能;同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薪酬与考核等事项的讨
论和方案的制订,及时就市场环境、行业信息等重要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为公司战略发展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2019 年度,本人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
监会和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加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
度。掌握公司动态,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地
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增加对公司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的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工作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在公司的规范运作、重大运营决策等方面建言献策。2020 年度,本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一如既往勤勉、审慎、尽责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自身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的关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的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赵宇)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