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8-18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
进行对外投资的,需遵循本公司对控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总部批
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披露,并提
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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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基础上,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对外投资外,公司进行的其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均需由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
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向总经理办公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
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机构,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项目的评审、指导及决策支持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
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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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1、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
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
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立项备案。
2、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充分考虑
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
资活动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
投资权益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归档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
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对外披露事项。
第十六条 证券部可单独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
性审查。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分为立项、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
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等因素,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
并充分搜集相关信息,在对已搜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基础上形成投资提议,
对外投资相关的初步意向由证券部提出,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或战略
委员会;
2、项目初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战略委员会收到投资意向后,组织相关
人员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
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
经济利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编制对外投资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审核:属于总经理办公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总经理办公会
可根据分析和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属于超过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
资须上报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由战略委员会评审后上报董事会,由董
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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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
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决议对外投资项目实
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
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证券部或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
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
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
资完成后,应取得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
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股东大会、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后方可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公司派驻产
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
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帐。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
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和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
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同时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后者应及时作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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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证券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
效果进行评价。证券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
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
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有关处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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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
失,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审 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致使项目未按计划进行、未实现
预期收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不当或者违法对外投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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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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