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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3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审议后,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和控
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
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
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新雷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
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通过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
战性。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刘东                赵宇             孙玉玲



                                                     202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