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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1-28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A股股票的条件,一致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3、关于《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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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本次股票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公司的影响
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
行全面了解。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方案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5、关于《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认为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拟使用项目的项目情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募
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影响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
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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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
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22]3号)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
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
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规划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

    9、关于设立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存
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有利于保证本次募集资金
的合理使用,保护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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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
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合法合
规,有利于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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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署页)




                                            刘东 孙玉玲 乔晓林 卢海涛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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