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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02  

                        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2-022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目前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归属工作已经完成,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
需 相 应 变 更 , 其 中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26486.304 万 元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26598.5312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26486.304万股变更为人民币26598.5312万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1、因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其他事项,相应《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 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6 条 公司注册 资本为 人 民币
1    【26486.304】万元。                       【26598.5312】万元。


     第 20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20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
     【26486.304】万股,均为普通股。 【26598.5312】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30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 30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3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券。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任。
    担连带责任。
    第 32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 32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4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益的股东。                       的股东。
                                     第 42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 42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5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
                                     ……
                                     第 60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 60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6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 地点;
    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表决程序。
                                     ……

    第 79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 79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7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 80 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 80 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8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
    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第 82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 82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决议通过:
                                       更公司形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
    算;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三)本章程的修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四)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9                                      十;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计总资产 30%的;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五)股权激励计划;
                                       券品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八)重大资产重组;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九)股权激励计划;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 85 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10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113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12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11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联交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 117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 第 116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12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大会批准。                      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对 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对外担
     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对董事会授 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对董事
     权如下:                        会授权如下:
     ……                            ……
     第 135 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 第 134 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立董事:                        董事:
     ……                            ……
13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章程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法律、行
     的其他人员。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 145 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 144 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14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 154 条,后续条款序号自动顺
                                     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15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159 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 159 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16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相
关手续。上述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