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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8-26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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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3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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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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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必须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7.1.10 条的规定披露

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时,按

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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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汇报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

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预计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预计总金额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

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审议。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

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

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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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

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或事项参与投票表

决。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董事会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事项,则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见第六条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第二条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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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

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

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见第二条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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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董事会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

及见证律师应 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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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情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

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

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参与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和进行关联交易行为时违反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有权罢免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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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

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

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

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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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

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

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

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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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金额第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

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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