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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6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是公司

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公

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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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

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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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

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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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及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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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

开 10 日前和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出、电子邮

件、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等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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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

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

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2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

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适时发出会议通知且通知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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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

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

前,各监事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监事可以自由发

言,也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采取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以

传真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发表意见,并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发送截止期

限前连同表决票一并发送到通知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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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如关联监事回避

表决导致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出席

会议各监事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对

监事会表决事项,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及发出日期;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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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通知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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