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雷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6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是公司
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公
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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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
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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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
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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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及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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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
开 10 日前和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出、电子邮
件、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等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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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
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
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2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
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适时发出会议通知且通知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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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
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
前,各监事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监事可以自由发
言,也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采取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以
传真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发表意见,并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发送截止期
限前连同表决票一并发送到通知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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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如关联监事回避
表决导致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出席
会议各监事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对
监事会表决事项,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及发出日期;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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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通知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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