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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总经理工作制度2022-08-26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促使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

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及《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因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一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管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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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该聘任无

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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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适用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

同之规定。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会

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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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总经理在投资、资产购买

或处置、贷款等事项方面享有本规则第十条所述权利(关联交易除

外),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下列交易事项(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事项除外)行使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 5 个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总经理方可根据授权作出决

定。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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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大交易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

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

经公司最近一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超过本条上述规定条件的投资项目、

资产购买或处置事项、年度经营计划外的商业贷款事项,须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该等事项有关的合同和协议由董事长签署,或由董事长授

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方面享有以下权力:

      (一)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

      (二)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交

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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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

经理的安排,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公司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

议,对董事会负责,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维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

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经

营指标;

      (四)注重市场开发和拓展,强化企业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核

心竞争力;

      (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实

施质量管理规范;

      (六)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七)按照公司章程,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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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

质;

      (九)其他应由总经理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有权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会议结果向总

经理报告。

      (三)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的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四)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五)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决定所分管的事项及审批相关费用

和支出;

      (六)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拟订公司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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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报告的审核,按时完成编制公

司定期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核算工作,审核、监督公司的资

金运用;

      (六)不定期向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提出生产经营管

理建议;

      (七)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项目的资金的审核

工作;

      (八)按公司管理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九)组织拟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沟通工作;

      (十一)负责金融机构对公司授信、核保和信贷工作。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

司管理层研究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职责及审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及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上报事项的工作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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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须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其各项

会务工作(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总经理可在 2 日内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议;

      (三)公司董事长提议;

      (四)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

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秘书或相关负责人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

2 天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

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

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

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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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会议记录由总经理秘书或相关负责人负责保

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

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

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其他人员无表决权,但有建议权和质询

权。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会

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签发。

      总经理会议决定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定的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授权由副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应由出席会议的人员本人出席,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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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者与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会议披露其利益,

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总经理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不投

票表决的原因。

                        第七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

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定期或

不定期向其报告工作,且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并自觉接

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报报告、中期报告和季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无)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

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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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

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

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

      第三十一条 除定期报告外,总经理应在公司重大临时事项发生

之日起 2 日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闭会期间,总

经理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分别报送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董

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考

核。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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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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