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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雷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0-19  

                        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2-081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新雷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206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 19 名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849,061 股,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就前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2]7094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0,576,787.36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33,169,931.09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547,406,856.27 元,其中新增股本 37,849,061.00
元,新增资本公积 1,509,557,795.27 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0200090229200226442
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     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20000002325200103869214
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10275000000911638
北京奥运村支行         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
                                            321360100100393621
北京昌平支行           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能混合集成
                                            73010122002266960
深圳分行               电路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雷能混合集成电路
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特种电源扩产项目、高可靠性 SiP 功率微
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5G 通信及服务器电源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
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俊文、肖扬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
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