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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力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8-08-28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公司编制的《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 1-6 月,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
美力汽车弹簧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海宁支行)开立的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报告期内,海宁美力累计在中行海宁支行开立信用证 1,265.5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
例为 1.9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尚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证余额为 641.53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的比例为 0.97%。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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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事项的内容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
担保事项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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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松林                   王剑敏                        舒敏




                                               二 0 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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