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8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下午
14: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12月5日(周三)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
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1365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章碧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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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85,29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661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人,代
表股份数量85,29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661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6、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两
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
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5,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5,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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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5,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5,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7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张立灏和徐逍影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对股东进行见证并现场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美力科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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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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