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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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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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恒【杭】书(2018)第12001号
致: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美力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力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美力科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美力科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美力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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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
会。
2018 年 11 月 17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务联系、其他事项、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
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于2018年12月5日(周三)下午14:30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位于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1365号公司行政楼
三楼会议室。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周
三)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018 年 12 月 5 日(周三)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新
昌县新昌大道西路 1365 号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举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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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说明: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于2018年11月1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美力科技《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85,29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61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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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5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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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5,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29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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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美力科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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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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