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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力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21-07-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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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美力科技”)拟通过
现金增资、支付现金购买大圆钢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圆钢业”)持有的北
京大圆亚细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圆”)、江苏大圆亚细亚汽
车弹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圆”)股权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分别持有
北京大圆、江苏大圆各 7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
易”)。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美力科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
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
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
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1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
例计算的适用意见》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
议后 12 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
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相应
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经核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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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志   王超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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