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美力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8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
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增
强公司经营稳健性,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管
理制度》,建立了相应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本次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综
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有利于优化公司现有资产,提高
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事项。
三、关于董事会秘书职务调整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章夏巍女士的职务调整是根据公
司经营管理需求的正常调整,不属于无故罢免。
2、经审核梁钰琪女士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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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我们认为梁钰琪
女士符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和第 3.2.7
条等禁止任职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章夏巍女士的职务调整,并且聘
任梁钰琪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章夏巍女士符合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
所任岗位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本次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补选章夏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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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可一 孙明成 彭华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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