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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力科技:兴业证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美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美力科技《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美力科技《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美力科技《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员
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
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美力科技《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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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提请公司关注《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
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志                  陆晓航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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