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宅配: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3
证券代码:300616 证券简称:尚品宅配 公告编号:2017-051号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起。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85 号高德置地广场 A 座 36 楼
尚品宅配大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召集。
6、会议主持人:李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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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76,862,68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9.628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4,597,8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57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264,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1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265,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0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264,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17%。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两位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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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无锡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华东生产基地
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6,86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982%;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1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同意 2,263,6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382%;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6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及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6,86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982%;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1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同意 2,263,6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382%;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6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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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6,86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982%;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1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同意 2,263,6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382%;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6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林青松律师、李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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