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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品宅配: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300616          证券简称:尚品宅配      公告编号:2018-051 号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9 月 12 日,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照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8.358 万股,占

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9,870.20 万股的 0.65%。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1/8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1 日,授予对象 149 名,授予价格 67.19 元/股,授予数量
239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7 日。

    7、根据 2018 年 5 月 3 日公司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110,39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0 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110,390,000.00 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8 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198,702,000 股。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239 万股调整为 430.20 万股。

    8、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张红已获授但尚未

                                    2/8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回购注
销手续仍在进行中。

    9、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
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149名激励对象授予239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 2018 年 5 月 3 日公司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110,39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110,390,000.00 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
增 8 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198,702,000 股。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由 239 万股调整为 430.20 万股。

    2018年7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名原激励对象张红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23,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回购注销手续仍在进行中。

    除上述变动,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一
致。目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8人,授予数量
为427.86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9,870.20万股的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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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1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7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18年9月7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足解除限售条件。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
    公司拟在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净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4/8
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净利润增长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          《2017年度审计报告》(广会
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审字[2018]G18000830019号):
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
    2017-2019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股权激励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影响后的数值为39,164.75万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           元,相比2016年增长53.28%,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
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
                                                                148名激励对象参与了公司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2017年度绩效考核,根据个人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绩效考核结果,其中:148人考
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
                                                                核评级为“优秀”或“良好”,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本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S≥90      90>S≥80       80>S≥60      S<60
    (S)
  标准系数             1.0                 0.6           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
 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
 解除限售手续。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128.35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9,870.20万股的0.65%;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及其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5/8
    李嘉聪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胡翊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张庆伟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黎干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欧阳熙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副总经理
    何裕炳                     5.400           1.620              3.780
                 董事会秘书
    张启枝        财务总监     4.500           1.350              3.150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309.960         92.988             216.972
    术(业务)人员 141 人
            合计 148 人       427.860         128.358            299.502


    注:

    1、激励对象中李嘉聪先生、胡翊先生、张庆伟先生、黎干先生、欧阳熙先生、何裕炳

先生及张启枝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

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后续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

宜,并履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148名激励对象参与了公司2017年度绩效
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中:148人考核评级为“优秀”或“良好”,
本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
有效。

    六、独立董事意见

                                        6/8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48名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148名激
励对象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7/8
    九、备查文件

    1、《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2 日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