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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品宅配: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2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宅配”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
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访谈问卷、书面审查、网络核查等方式进行了
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
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
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尚品宅配如下保证:

   1. 尚品宅配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尚品宅配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尚品宅配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尚品宅配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有关部门,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 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广州尚品宅配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实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予以公示。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广州尚品宅配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尚品宅配对本计划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 6 个月(因尚品宅配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故为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查询证明,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公告了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1. 2017 年 6 月 1 日,尚品宅配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1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规定授予 149 名激励对象 239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
       议案》。监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6 月 1 日为授予日,向 149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39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公布了《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 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公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完成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是 2017
       年 6 月 1 日,授予对象为 149 名,授予数量为 2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67.19
       元/股。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及授权

       1. 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张红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4 万股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一)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具体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宜,除张红因离职原因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激励对象共计 148
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8.358 万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5%。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三)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4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
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 148 名激励对象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
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
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
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计划分三次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42)等有关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股
份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7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自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日起已届满 12 个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已届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5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1.公司及激励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 年度审计
报告》(广会审字[2018]G18000830019 号)、《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8]G18000830020 号)、尚品宅配的公开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声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问卷调查,登录中
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检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及激励
对象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激励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
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2.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6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 2017-2019 年三个
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净利润增长数值均以公司该会
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上市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限售期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 年度审计
报告》(广会审字[2018]G18000830019 号),2017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38,004.50 万元)剔除股权激励影响(2017 年股权激励影响
税后数值为 1,160.25 万元)后的数值为 39,164.75 万元,2016 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551.07 万元(未进行股权激励,不需剔除影响),2017
年相比 2016 年增长 53.28%,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
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3.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
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6            0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148 名激励对象参与了公司 2017 年度绩效考核,其中 148
人考核评级为“优秀”或“良好”,本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1.0。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7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49 名,其中,激励对象张
红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2.34 万股已予以回购注销(目前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除前述 1 名激励对
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对应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即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8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8.358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5%。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及其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万股)            股)               股)
李嘉聪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胡翊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张庆伟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黎干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欧阳熙   副总经理     21.600             6.480              15.120
         副总经理
何裕炳   董事会秘      5.400             1.62               3.780
             书
张启枝   财务总监      4.500             1.35               3.150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309.960           92.988             216.972
      141 人
   合计 148 人        427.860           128.358            299.50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8
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余辉




                                                       王立峰




                                   单位负责人: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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