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 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1年9月29日出 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4-1-1 鉴于深交所于2021年10月21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67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 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释义部分另有所指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 所制作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 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 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4-1-2 目 录 释 义................................................................................................................................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9)” ............................................................ 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 ...................................................................... 8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 2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2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2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2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3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2 六、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3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5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5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 45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 4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7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50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1 4-1-3 附件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及续展的境内商 标................................................................................................................................... 53 附件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境内专利....... 58 附件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59 4-1-4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全称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明书(修订稿)》 报告期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三季报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京东科技 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东极 湖南东极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审核问询函》 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67 号)》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除上述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及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4-1-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9)” 3. 本次发行拟引入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作为战 略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8,278,125 股(含本数)。发行人与北京京东 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北京京东为发行人提供线上线下全场景的金融、 支付能力,提供京东白条、装修险、装修贷等服务,支持发行人门店数字化、线 上化的全链路改造,探索构建全新的交易交付场景。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9)结合发行人与北京京东在金融、支付领域的合作 计划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是否新增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 定。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9)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一、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 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发行人与北京京东在金融、支付领域的合作计划 根据发行人和北京京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发行 人与北京京东在金融、支付领域的合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北京京东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提供京东白条、装修险、装修贷等服务为发 行人线上线下全场景的金融、支付赋能 2014 年 2 月,北京京东的关联公司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4-1-6 “京东科技”)推出“京东白条”服务。京东白条系一种“先消费、后付款,实 时审批、随心分期”的全新支付方式。 发行人计划在与北京京东合作后,选择线下门店引入“京东白条”作为消费 者向发行人支付货款的一种支付手段。消费者在发行人线下门店交易时,可选择 使用京东或京东金融 APP 扫描尚品宅配门店专用“白条二维码”完成货款支付。 装修无忧险(即“装修险”)系北京京东的关联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 公司推出的装修保险产品。该保险提供了泡水无忧、中断无忧、家财保障、安全 保障等多维度保险服务。消费者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发行人采购家具或整装服务 时,可以选择购买装修险,为装修增加保障。 而装修贷系“京东白条”推出的一项定制化产品。若消费者通过线上线下方 式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较大时,可以选择“京东白条”提供的装修贷服务,满足 贷款需求,从而减轻一次性支付货款的压力。 2、北京京东支持发行人门店数字化、线上化的全链路改造,探索构建全新 的交易交付场景 本次战略合作后,双方拟将尚品宅配旗下门店网络与京东线上交易平台打 通,共建线上交易、线下体验和交付的全链路交易模式。具体模式为通过双方共 同认定的发行人线上线下交易业务与京东线上平台进行对接,从系统对接、营销 共建、用户服务等方面进行资源嫁接和融合,最终实现用户订单信息全流程透明 化、验收节点标准化、服务流程可控可靠的全链路信息化。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是否新增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 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关于未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承诺》,京东白条、装修险、 装修贷系北京京东的关联公司京东科技、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支付 方式或产品,发行人拟通过在线下门店接入京东在金融、支付领域的支持,满足 消费者多种支付需求。该等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北京京东及其关联公司,发行人自 身未经营与类金融相关的业务。 4-1-7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将全部用于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根据发行人出具 的《关于未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不会使用或变相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投入类金融业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未新增类金融业务,不涉及相关 行业管理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 4.报告期内,发行人以自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为自有定制家具品牌提 供线上营销服务,并打造 MCN 机构,孵化和签约 IP 家居类达人。报告期内,发 行人 O2O 引流服务分别实现收入 15,417.17 万元、13,120.96 万元、9,164.90 万元、 3,152.45 万元。此外,发行人的部分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广告、电子 商务等内容。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 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的反 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MCN 等网红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4)发行人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的相关情 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涉及传媒领域, 如是,说明传媒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合法合规;(6)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 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 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 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4-1-8 回复: 一、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 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 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通过自有网站、腾讯(包括 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阿里、京东、百度、头条、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 台为公司的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等进行业务宣传。腾讯、阿 里、京东、百度、头条、抖音、快手等均属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其中,微信公 众号、微信小程序系依托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腾讯,无法独立访问和运行的宣传 媒介,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的账号主体必须 遵循腾讯微信平台的规则,引用腾讯开发的小程序直播组件、小程序官方购物服 务和腾讯视频等对公众号和小程序进行开发、设计和维护。因此,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属于第三方平台,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仅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的自有网站。 发行人自有网站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自有网站的经营模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自有网站核查,发行人自有网 站包括公司官方网站和产品推广网站。公司官方网站主要展示公司品牌新闻、产 品图片、加盟模式、门店信息及投资者关系。公司产品推广网站经营模式,主要 为发行人通过与腾讯、阿里、京东、百度、头条、抖音、快手等互联网企业进行 流量合作,将潜在消费者引流至公司产品推广网站。消费者通过浏览发行人的自 有网站,与在线导购客服人员沟通、互动,咨询发行人的产品及服务内容,使发 行人获得为消费者免费上门量尺服务的机会,再由直营店或加盟店设计师跟进后 续设计,提供方案制作、下单等服务,实现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 4-1-9 业务的线上营销到线下服务。发行人按照加盟商对终端消费者实现的收款额向其 收取一定比例的引流服务费或根据向加盟商提供的量尺机会按照一定单价向其 收取引流服务费。 2、发行人自有网站的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等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业务负责人、登录发行人自有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 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运营的自有网站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序 注册者 网址 具体内容 网站定位 号 http://www.spz 展示尚品宅配品牌新闻、产品图片、加盟 1 发行人 尚品宅配官网 p.com 模式、门店信息及投资者关系 https://www.yf 展示圆方软件家具和瓷砖卫浴的解决方 2 圆方软件 圆方软件官网 way.com/home 案、介绍软件产品的信息 http://www.wa 展示维意定制品牌新闻、产品图片、加盟 3 佛山维尚 维意定制官网 yes.cn 模式及门店信息 http://www.ho 展示尚品宅配产品,通过页面预约免费量 为尚品宅配品 4 新居网 mekoo.com 尺功能为加盟商及公司门店引流 牌引流 http://weiyi6.co 为维意定制品 5 新居网 嵌入 wy100.com 页面内容 m 牌引流 http://wywy6.c 为尚品宅配品 6 新居网 嵌入 homekoo.com 页面内容 om 牌引流 http://jzhomeko 为尚品宅配品 7 新居网 嵌入 homekoo.com 页面内容 o.com 牌引流 http://zzhomek 为尚品宅配品 8 新居网 嵌入 homekoo.com 页面内容 oo.com 牌引流 http://homekoo 为尚品宅配品 9 新居网 用于 homekoo.com 网站图片加速使用 cdn.com 牌引流 http://pyqhome 为尚品宅配品 10 新居网 嵌入 homekoo.com 页面内容 koo.com 牌引流 http://wy100.co 展示维意定制产品,通过页面预约免费量 为维意定制品 11 新居网 m 尺功能为加盟商及公司门店引流 牌引流 http://www.sdn 展示圣诞鸟整装产品、工艺质量、售后保 圣诞鸟整装官 12 新居网 100.com 障等信息 网 http://ywthome 为尚品宅配品 13 新居网 嵌入 homekoo.com 页面内容 koo.com 牌引流 http://shhomek 为尚品宅配品 14 新居网 嵌入 homekoo.com 页面内容 oo.com 牌引流 二、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是否合法合规 4-1-10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修订)》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信 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 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除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的自有网站(网站域名为 homekoo.com;wy100.com)涉及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外,发行人及发行 人境内其他控股子公司仅通过自有网站进行品牌、业务等宣传,不涉及在该等自 有网站上开展经营性业务或进行电商业务销售的情形。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因此,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其他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网站需履行 ICP 备案,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除履行 ICP 备案外,仍需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就第二类增值电 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取得了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下发 的编号为粤 B2-2012012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站 域名为 homekoo.com;wy100.com)。此外,新居网就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编号为 B2-2017189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等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 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运营的自有网站均办理了 ICP 备案,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注册者 网址 域名 备案/许可证号 到期日期 http://www.spz 1 发行人 spzp.com 粤 ICP 备 13000441 号-2 2024/7/15 p.com 4-1-11 序号 注册者 网址 域名 备案/许可证号 到期日期 yfcad.com 粤 ICP 备 07504791 号-3 2025/6/24 https://www.yf 2 圆方软件 yfway.com 粤 ICP 备 07504791 号-3 2024/12/4 way.com/home 72home.com 粤 ICP 备 07504791 号-3 2024/4/8 http://www.wa 3 佛山维尚 wayes.cn 粤 ICP 备 16081475 号-3 2024/4/19 yes.cn homekoo.com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1 2024/10/31 http://www.ho 4 新居网 mekoo.com yfyun.net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5 2022/3/7 http://weiyi6.co 5 新居网 weiyi6.com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20 2023/7/11 m http://wywy6.c 6 新居网 wywy6.com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9 2023/7/11 om http://jzhomeko 7 新居网 jzhomekoo.com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19 2023/8/7 o.com http://zzhomek 8 新居网 zzhomekoo.com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6 2023/7/11 oo.com http://homekoo homekoocdn.co 9 新居网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3 2023/9/24 cdn.com m http://pyqhome pyqhomekoo.co 10 新居网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10 2023/8/7 koo.com m http://wy100.co 11 新居网 wy100.com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4 2024/4/7 m http://www.sdn 12 新居网 sdn100.com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21 2025/5/13 100.com http://ywthome ywthomekoo.co 13 新居网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11 2023/7/11 koo.com m http://shhomek 14 新居网 shhomekoo.com 粤 ICP 备 08001346 号-7 2023/7/11 oo.com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广 东省通信管理局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的自有互联网平台未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1-12 4-2 发行人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规 定的“平台经营者”,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2021 年 2 月 7 日印发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 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第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 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 值的商业组织形态。根据《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平 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 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一、发行人运营自有网站不属于“平台经营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登录发行人自有 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通过自有网站进行业务宣传和引流服务, 该行为不属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进行业务宣传的自有网站主要用于线上展示公司产品、家居案例, 介绍加盟模式和预约免费量尺,合同签订、服务提供及款项支付均在线下完成。 网站上仅展示门店信息,并未提供产品和服务下单接口,不存在第三方以自身名 义在该等网站上与终端客户直接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涉及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 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 2、发行人自有网站上的在线导购客服人员均为发行人员工,与用户沟通、 互动内容均为尚品宅配和维意定制旗下产品和服务,通过网站获得的免费上门量 尺服务由直营店或加盟店设计师跟进后续设计,并提供方案制作、下单等服务, 不存在第三方以自身名义在该等网站上与用户进行信息交流或其他交互行为,不 涉及为用户和第三方提供交易撮合或信息交流服务。 3、发行人自有网站发布的产品或服务均来源于发行人自主开发或自行采购, 不存在第三方以自身名义在该等网站发布产品或服务的情形。 4-1-13 综上,发行人自有网站系发行人宣传自有品牌及为直营店和加盟商提供引流 服务的渠道,其从事的营销活动、线上咨询和预约服务不存在向自然人、法人及 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的情形,不属于《平台经济反 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二、发行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平台经营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登录发行人的微 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发行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进行品牌运营和销 售推广等经营活动,不属于平台经营者,主要原因如下: 1、区别于独立域名访问的网站和 APP,用户只能通过微信提供的入口访问 微信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不能脱离腾讯微信平台单独访问。 2、微信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必须引用腾讯开发的小程序直播组 件、小程序官方购物服务和腾讯视频等对公众号和小程序进行开发、设计和维护。 3、发行人在微信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活动需遵守腾讯微信平台的协 议及规范。 因此,发行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进行品牌运营和销售推广活动, 系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在第三方运营的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而非独立的自建 网站或 APP 的运营者,不属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三、发行人通过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经营活动不属于“平台经营者” 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亦通过腾讯、阿里、京东、百度、头条、抖音、快 手等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品牌运营和销售推广服务。在该等业务模式下, 发行人并非第三方平台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仅作为第三方平台的内容提供方,不 存在利用该等平台为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 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因此不属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 经营者”。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属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 者”。 4-1-14 4-3 MCN 等网红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开展业务。 回复: 一、MCN 等网红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 根据《募集说明书》,MCN,即 Multi-Channel Network,一种新的网红经 济运作模式,其本质是一个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将专业内容和生产内容联合 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 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发行人 MCN 等 网红业务的经营模式为通过自行孵化 IP 家居类达人和签约外部达人的方式打造 网红矩阵,并通过该等达人为发行人自有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 务以及其他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发行人 MCN 等网红 业务目前主要包括直播电商和 O2O 引流,直播电商和 O2O 引流的业务模式和具 体内容如下: 1、直播电商业务 发行人 MCN 业务利用“直播+IP”方式,借助达人粉丝量优势,整合优质 的供应链资源,在抖音、快手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直播电商业务。在该业务 模式下,新居网的达人通过品牌直播电商专场、产品混播、线下促销展示等形式, 销售发行人自有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以及合作方的产品或服 务。 对于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直播电商业务分为纯佣和代理两种盈利模式。纯 佣模式是指新居网的达人在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展示合作方的产品链接并销 售,合作方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佣金向新居网支付服务费。代理模式是指消费者 在直播平台下单后,新居网结合订单情况按照与合作方协商确定的优惠价格向合 作方采购相应产品,并由合作方承担发货、售后服务等义务。 2、O2O 引流业务 4-1-15 发行人 MCN 业务通过制作达人短视频、商品橱窗等形式,借助腾讯、抖音、 快手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发行人自有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 务进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 发行人通过制作达人短视频进行圈粉、到粉丝互动评论,使发行人获得为消 费者免费上门量尺服务的机会,再由直营店或加盟店设计师跟进后续设计,提供 方案制作、下单等服务,实现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的线上营 销到线下服务。发行人再按照加盟商对终端消费者实现的收款额向其收取一定比 例的引流服务费或根据向加盟商提供的量尺机会按照一定单价向其收取引流服 务费。 二、发行人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 负责人,发行人从事 MCN 等网红业务的主体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新居 网主要通过自行孵化 IP 家居类达人和签约外部达人,利用腾讯、阿里、京东、 百度、头条、抖音、快手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直播电商、O2O 引流等 MCN 网红业务,为发行人自有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和家装、家电 等多个行业的其他品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 MCN 等网红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资质合法合规 (1)依法取得了 B24-1 和 B2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因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从事《电信业务分类 目录》规定的 B24-1 和 B25 增值电信业务,已就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 叫中心业务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编号为 B2-2017189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就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取得了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编号为粤 B2-2012012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1-16 (2)发行人从事的电商类直播无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 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调整后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 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 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因此,发行人从事电商类直播无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发布内容合法合规 (1)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 负责人、观看新居网 MCN 达人的线上直播,新居网开展的 MCN 业务主要围绕 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的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进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不存在利 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亦不存在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 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2)符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新居网 MCN 达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存在《网络直 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①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 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②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 误导用户;③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商品;④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⑤知道 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⑥骚扰、诋毁、 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⑦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 物品等;⑧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3)符合《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规 定 4-1-1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新居网从事的 MCN 业务通过成熟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自有定制家具品牌 和家装、家电等多个行业的其他品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新居网在第三方互联 网平台上发布内容均经过平台方实时审核,符合《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规定。 3、不存在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http://wglj.gz.gov.cn)等网 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 MCN 等网红业务,不 存在因从事 MCN 等网红业务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 MCN 等网红业务均在成熟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 展,发布内容均经过平台方实时审核,且销售推广的内容主要系发行人主营业务 涉及的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均按照行业 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 MCN 等网红业务,不存在因从事 MCN 等网红业务而受到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4-4 发行人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的相关 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的相 关情形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报和 2021 年半年报,按照国家统计局 2017 年颁布的《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从事的行业为家具制造业(C21) 中的木质家具制造业(C211);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其中,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佛山维尚所处的家具定制业务属于家具制造 业(C21)中的新兴子行业;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圆方软件所处的家居设计软件行 4-1-18 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所处的电子商 务行业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I64)。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0 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 2、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规定的许可准入类事项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第 104 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业务负责 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从事营业性演出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第 104 项规定,未获得许可、资质条件或通过内容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体演艺活动、 业务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不得设立娱乐场所、销售游戏游艺设备或经营文 体业务。该项许可准入措施描述规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 演出经营活动许可;开展营业性演出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已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取得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颁发的编号为 440106120189 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演出组织、演出居间、演出票务、演员签 约、演员代理、演出代理、演出制作、演出营销、演出行纪、演员推广,有效期 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第 116 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业务负责 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新居网外,发行人及其境内的其他控股子公 司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仅涉及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4-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第 116 项规定,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该项许可准入措施 描述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已于 2017 年 2 月 18 日就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取得了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编号为粤 B2-2012012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新居网就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化部下发的编号为 B2-2017189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且正在使用的域名均办理了 ICP 备案。 综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事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 过程中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规定的许可准入类事项,均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 ICP 备案,且该等许可证和备案尚在有 效期内。 4-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涉及传媒领域,如是,说明传媒业务 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涉及传媒领域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和 2021 年三季报、业 务经营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全屋板式家 4-1-20 具的定制生产及销售、配套家居产品的销售,并向家居行业企业提供设计软件及 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和技术服务,同时为全国家装企业提供装修用 主辅材及上述家居产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具体如下: 主要 持股/出资比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经营地 直接 间接 1 佛山维尚 2006.09.11 佛山 100.00% - 家具生产与销售 电商企业、家具销售、 2 新居网 2007.07.03 广州 100.00% - 家装服务 3 上海尚东 2010.08.11 上海 100.00% -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4 北京尚品 2010.10.22 北京 100.00% -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5 南京尚品 2012.09.17 南京 100.00% -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6 武汉尚品 2014.04.22 武汉 100.00% -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7 厦门尚品 2015.03.24 厦门 100.00% -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8 成都尚品 2015.03.25 成都 100.00% -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软件开发与销售、软 9 圆方软件 1999.01.12 广州 100.00% - 件技术服务 10 无锡维尚 2017.10.23 无锡 100.00% - 家具生产与销售 11 成都维尚 2018.01.25 成都 100.00% - 家具生产与销售 12 尚品投资 2018.08.27 广州 100.00% - 投资 13 尚品智能 2020.09.29 广州 100.00% -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14 广州维意 2013.11.11 广州 - 100.00%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15 北京维意 2014.02.28 北京 - 100.00%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16 深圳维意 2015.04.08 深圳 - 100.00%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17 长沙维意 2015.04.01 长沙 - 100.00%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4-1-21 主要 持股/出资比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经营地 直接 间接 18 济南维意 2015.04.14 济南 - 100.00% 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 19 维尚家居 2018.01.25 佛山 - 100.00% 物业管理 20 维意投资 2019.12.30 佛山 - 100.00% 投资 21 新居网数科 2021.09.24 广州 - 100.00% 家居用品电商销售 22 尚品国际 2018.10.22 香港 - 100% 软件服务销售 23 安美居 2018.06.20 佛山 - 92.0008% 物流与安装服务 24 尚佳丰盛 2018.06.04 珠海 - 60.0040% 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业务负责 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自有网站、腾讯(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 阿里、京东、百度、头条、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为发行人的定制家具产品、 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等进行业务宣传。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亦开展 MCN 业务,自行孵化 IP 家居类达人和签约外部达人,通过“直播+IP”方式在 抖音、快手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直播电商业务,为发行人自有品牌和第三方 品牌进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宣传、引流获 客和销售推广的方式不涉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领域。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涉及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等传媒领域。 4-6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 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 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 开发资质。 回复: 4-1-22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 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根据不动产查询资料、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不动产共计 8 处,具体如下: 单位: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情况 不动产权证 情况 序 所有 终止 号/房地产权 房屋座落 土地 号 权人 建筑面 宗地面积/ 取得 日期 证号 用途 权证 用途 积 使用权面积 方式 号 佛山市南海 区狮山镇长 粤房地权证 虹岭工业园 佛山 佛字第 40,861. 2062/ 1 二期国虹路 工业 / 33,333.30 / 出让 维尚 0200538854 79 8/29 13 号(佛山维 号 尚四分厂装 配车间) 佛山市南海 区狮山镇长 粤房地权证 虹岭工业园 佛山 佛字第 5,491.4 2062/ 2 二期国虹路 工业 / 33,333.30 / 出让 维尚 0200538844 5 8/29 13 号(佛山维 号 尚四分厂配 件包装车间) 佛山市南海 科技工业园 粤(2017)佛 佛山 (官窑)红沙 202,895 工业 2064/ 3 南不动产权 工业 / 135,943.40 出让 维尚 高新技术开 .49 用地 9/24 第 0111758 号 发区兴业北 路6号 批 发 零 售 广东省佛山 用地, 市南海区广 住 宿 粤(2018)佛 东金融高新 餐 饮 佛山 南不动产权 技术服务区 B 用地, 2057/ 4 / / / 14,973.80 出让 维尚 第 0067940 区中央大街 商 务 12/13 号 以南、宝翠北 金 融 路以西 用地, 03-01-12 地块 其 他 商 服 用地 苏(2020)无 工业、 无锡 锡市不动产 锡北东青河 235,864 工业 2067/ 5 交通、 / 133,060.00 出让 维尚 权第 0047241 路8 .26 用地 12/11 仓储 号 苏(2019)无 无锡市锡山 无锡 锡市不动产 区锡北镇泾 工业 2069/ 6 / / / 205,703.00 出让 维尚 权第 0303949 虹路北、港南 用地 9/26 号 路西 成都 川(2021)崇 崇州市崇庆 工业 2069/ 7 / / / 114,719.67 出让 维尚 州市不动产 街道彭庙村 用地 10/24 4-1-23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情况 不动产权证 情况 序 所有 终止 号/房地产权 房屋座落 土地 号 权人 建筑面 宗地面积/ 取得 日期 证号 用途 权证 用途 积 使用权面积 方式 号 权第 0001060 13、14、16、 号 19、20 组 川(2020)崇 崇州市崇庆 成都 州市不动产 工业 2069/ 8 街道彭庙村 / / / 68,675.73 出让 维尚 权第 0014578 用地 10/23 12、13、20 组 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参股公司的说明,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无自有不动产。 除上述第 4 项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涉及商务金融用地外,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不动产均为工业用途。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和说明,并经核 查,上述第 4 项土地用于建设“新零售”和“HOMKOO 整装云平台”,拟建成 发行人旗下的为消费者整装定制、家具及家居用品定制以及家居深度服务等所需 的线下沉浸式体验购物场所,目前尚在建设过程中,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等业务。 此外,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竞得位于天河区金融城东区 AT091434 地 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和说明,该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商务 用地兼容商业用地(B2/B1),拟用于建设整装产业创新研发中心,不涉及房地 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广州公资交(土 地)字[2021]第 412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等 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地块处于规划设计阶段, 尚未办理土地产权证书。 综上,佛山维尚拥有的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 0067940 号不动产用途虽 然涉及商务金融用地,但并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其他不动产不属于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亦 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 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 4-1-24 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 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 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 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灯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日用家电零 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卫生陶瓷制品 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 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地板销售;门窗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专业设 计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制造;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新鲜水果零售; 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会议及展览 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摄影扩印服务;安防设备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礼品花卉销售;软件开发;集成电 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联网技 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家居用品制造;食品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小食杂; 小餐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餐饮 服务。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和 2021 年三季报、业 务经营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全屋板式家 具的定制生产及销售、配套家居产品的销售,并向家居行业企业提供设计软件及 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和技术服务,同时为全国家装企业提供装修用 主辅材及上述家居产品。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 4-1-25 业务类型,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未实际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三 季报和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投资性房地产,亦不需要遵守房地产行 业的披露要求。 根据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发行人境外公司的商业 登记证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24 家存续中的控股子公司, 其中境外控股子公司 1 家,为尚品国际,境内控股子公司 23 家。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为 佛山维尚、无锡维尚和维尚家居。该等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情况具体 如下: 序 公司 注册资本 持股/出资比例 主营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万元) 直接 间接 业务 加工、产销:板式家具、门窗、卫浴产品; 设计、开发:板式家具、计算机软硬件、普 通机械设备;销售:日用百货、家居用品、 母婴用品、窗帘布艺、家纺用品、墙纸墙布、 家居饰品、灯饰、餐具、杯具、家具、床上 用品、不锈钢制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厨 房清洁用品、建材;室内装饰设计、家具产 家具生 佛山 品展示;货物进出口;会议及展览服务;企 1 2006.09.11 20,000 100.00% - 产与销 维尚 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业;家具设计服务; 售 装饰装修工程;货运代理;计算机系统集成 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信 息技术的研发与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研 发与服务;智能制造集成与开发;房地产租 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板式家具、门窗、卫浴设备的设计、制造、 加工及销售;板式家具、计算机软件、普通 机械设备、家具、床上用品、不锈钢制品、 家用电器、工艺品、厨房清洁用品、建材的 家具生 无锡 2 2017.10.23 30,000 100.00% - 销售;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家具产品展示服 产与销 维尚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售 制作、设计、代理及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 家具设计服务;装饰装修工程;货运代理;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4-1-26 序 公司 注册资本 持股/出资比例 主营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万元) 直接 间接 业务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 位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发与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云计算和 大数据技术的研发与服务;智能制造集成与 开发,家具批发、零售、设计;房地产开发 维尚 物业管 3 2018.01.25 100 - 100.00% 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其 家居 理 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专业停车场服务); 建筑装饰业;室内装饰设计服务;货物进出 口;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广告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三 季报、业务经营合同等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子公司佛山维尚、无锡维 尚和维尚家居的经营范围虽然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但其均不具备房地 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未实际经营房地产业务。 综上,本所认为,除发行人的子公司佛山维尚、无锡维尚和维尚家居外,发 行人及发行人其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均不具 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未实际经营房地产业务。发行人的子公司佛山维尚、 无锡维尚和维尚家居的经营范围虽然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但其均不具 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未实际经营房地产业务。 4-1-27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 准和授权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依法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内部审批程序并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仍处于 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预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预案(修订稿)》、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与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等资料,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具有同等权利且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预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预案(修订稿)》等资料,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 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4-1-28 (三)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对象 根据《预案》《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东,发行对象不 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 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 根据《预案》《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为:本次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6 月 26 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4.5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3. 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安排 根据《预案》《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 条之规定。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 根据《预案》《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443.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4-1-29 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 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 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预案》《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 化,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7.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 (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 中 国 证 监 会 广 东 监 管 局 (http://www.csrc.gov.cn/pub/guangdong/)、深交所(http://www.szse.cn/)以及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发 行人不存在《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1-30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8.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 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者变相保底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预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预案(修订稿)》、北京京东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 、 中 国 证 监 会 北 京 监 管 局 ( 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https://www.12309.gov.cn/)等网站,本次发行对象北京京东具有与发行人同行 业或者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发行人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 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 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发行人的治理,为发行人带来相关资源,具有良好诚信记 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创业板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八条关于战略投资者认定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 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4-1-3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具 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告、股东名册、相关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仍为李连柱、 周淑毅、彭劲雄、天津达晨、达晨财信及北京京东,前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李连柱及周淑毅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仍 在有效期内,二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在公司的任职未发生变化,仍为发行 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以及发行人公告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股份冻结的情况,李连柱、周 淑毅、彭劲雄所持股份的质押数量及涉及的质权人均未发生变化。 4-1-3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资质或备案证书主要如下: 序 公司名称 资质/许可证名称 证号 有效期届满日 发证/备案机关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 佛山市住房和 1 佛山维尚 D344525832 2026.08.02 证书 城乡建设局 (粤)JZ 安许证 广东省住房和 2 佛山维尚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4.10.08 字[2021]220331 城乡建设厅 全国排污许可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20205MA1T 3 无锡维尚 2026.08.23 证管理信息平 登记 5E6B94001Z 台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即 2021 年 7 月 1 日 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下同),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佛山维尚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 的子公司尚品宅配(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合法存续,依法经营。 (三) 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如上所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根据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年报、 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三季报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全屋板式家具的定制生产及销售、配套家居产品 的销售,并向家居行业企业提供设计软件及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和 4-1-33 技术服务,同时为全国家装企业提供装修用主辅材及上述家居产品,未发生重大 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和 2021 年三季报、近三年年度审计 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主营业务占比 2018 年度 656,861.98 664,538.55 98.84% 2019 年度 715,941.40 726,078.68 98.60% 2020 年度 643,141.78 651,343.22 98.74% 2021 年 1-9 月 507,724.08 516,357.28 98.33% 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三季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违 法 违 规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 重大行政处罚,且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导致无法 持续经营的情形,也不存在导致解散并清算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1-34 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 公告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等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更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李连柱和周淑毅。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李连柱、周淑毅、彭劲雄、天津达晨、达晨财信和 北京京东。 3.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共 24 家,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之“(九)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能够施加重大 影响的参股子公司未发生变更。 4.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及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为李连柱、周淑毅、彭劲雄。李连柱、周淑毅和彭劲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1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1-35 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 自然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6.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企业。 7. 其他重要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其他重要 关联方仍为佛山市南海信华实业有限公司及江苏艾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近三年年 度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合同/订单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关联交 易情况如下: 1. 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内容 江苏艾佳家居 用品有限公司 家居产品 198.24 499.82 570.26 166.75 及其子公司 广州优智生活 智能科技服务 家居产品 - 7.72 451.40 - 有限公司 河南汇森威家 居用品有限公 家居产品 582.13 - - - 司 4-1-36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内容 海南林尚国际 家居产品 99.14 - - - 贸易有限公司 Cutler 设备及家居 Hometech 109.11 - - - 产品 Holdings Inc. 合计 - 988.61 507.54 1,021.66 166.75 2. 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2021 年 6 月 25 日至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9 月 30 日 北京京东及其 办公用品、营销物资采购、线上推广交易服务费 1,935.38 子公司 合计 - 1,935.38 注:2021 年 6 月 25 日后,北京京东视同公司关联方,北京京东与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 述表格仅列示 2021 年 6 月 25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北京京东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3. 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确认的租赁费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 2020 2019 2018 1-9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佛山市南海 佛山维尚 佛山市南海大沥镇 - - - 97.45 信华实业有 盐步平地东约永利 安美居 - - - 32.77 限公司 路 8 号之厂房 4.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事项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 1391.53 1,720.36 1,691.55 1,426.34 员薪酬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2021 年 9 月 30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 日 日 科目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4-1-37 2021 年 9 月 30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 日 日 科目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广州优智生活智 应收 能科技服务有限 - - - - 97.71 4.40 - - 账款 公司 江苏艾佳家居用 应收 品有限公司及其 119.86 5.99 141.71 7.13 37.92 1.71 55.91 1.68 账款 子公司 其他 江苏艾佳家居用 应收 品有限公司及其 10.00 6.87 10.00 6.87 10.00 5.42 10.00 0.30 款 子公司 其他 佛山市南海信华 应收 - - - - - - 50.00 1.50 实业有限公司 款 预收 河南汇森威家居 49.91 - - - - - - - 账款 用品有限公司 预收 海南林尚国际贸 67.64 - - - - - - - 账款 易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 应付 易有限公司及其 525.69 / / / / / / / 款项 控股子公司 注:2021 年 6 月 25 日后,北京京东视同公司关联方,北京京东与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 述表格仅列示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北京京东及其子公司的往来余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已根据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治理文件及公告文件,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治理文件中 就关联交易回避原则及决策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该等内部治理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回避原则及决策程序的规定未发生变 更。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 治理文件中已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对关联事项的回避表决义务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采取 4-1-38 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连柱和周淑毅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出具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该等承诺内容未发生变更。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公告,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连柱和周淑毅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该等承诺内容未发生变更。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自有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查询资料、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自有不动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租赁土地及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租赁土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 1 处租赁面积为 1,000 平方米以 上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用 面积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号 方 途 (㎡) 4-1-39 序 承租 用 面积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号 方 途 (㎡) 广州奥宝房地 2021 年 9 月 16 日 新居 办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2,294.0 1 产发展有限公 至 2024 年 9 月 15 网 公 765、767、769 号 201-204 8 司 日 此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长沙维意与房屋所有权人及出租方 湖南东极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东极”)于 2021 年 10 月 10 日签订的《协议书》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沙维意租赁 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 399-19【领峰大厦】第 3 层 301-311、318-324、 328-338 的房屋(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租赁土地及房屋”之“(一)对 外承租房屋”之第 38 项)的出租方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变更为湖南东极。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处租赁房屋的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出租方 用途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号 方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 长沙 商业 路 399-19【领峰大厦】第 共计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1 湖南东极 维意 办公 3 层 301-311、318-324、 2,243.40 2024 年 2 月 28 日 328-338 (三)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在建工程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内商标注册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核查境内商标,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 29 项境内商标,未新增境外商标。此外,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办理了 4 项境内商标的续展手续,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及续展的境内商 标”。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就该等境内注册商标取得相应权 属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境内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交易合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商 4-1-40 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转让/移转申 请/注册商标申请书》、支付凭证、银行回单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新居网与石 家庄鲜亚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蜂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商标交易 合同》,约定石家庄鲜亚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北蜂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新 居网转让商标注册号为 52571932、52595111 等注册商标共计 18 项。此外,新居 网与胡秀花签署了《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胡秀花向新居网转让商标申请号为 56379804、56392783 等商标共计 10 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居网 已就上述注册商标及正在申请中的商标转让及变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 交了相关申请手续,相关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五)境内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 询网(http://cpquery.cnipa.gov.cn/)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新增 5 项境内专利,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境内专利”。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就该等境内专利权取得相应权属 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境内专利。 (六)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 5 项境内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未新增作 品著作权,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就该等境内著作权取得相应权属 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境内著作权。 4-1-41 (七)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 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 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域名。 (八)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 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设备处于正常 使用之中。 (九)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境内各控股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站,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共有 24 家存续中的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外控股子公司 1 家,为尚品国际, 境内控股子公司 23 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 1 家控股子公司,为新居网 数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居网数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3RPC1Q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路 85 号 3501 房之自编 06 单元(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胡翊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广告发 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五金产品零售;门窗销售;地板销售;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服 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卫 生洁具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家具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玩 经营范围 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安防设备销售;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 电零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家具制造;户外用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日用品销售;玩具销 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灯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 杂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 4-1-42 用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持股比例 新居网持股 100% 成立日期 2021-09-24 营业期限至 长期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包括: 1. 采购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重大采购合同主要如下: 序 供应商 采购方 采购产品 履行期限 号 广州天之湘装饰材料有 三聚氰胺 1 佛山维尚 2021.07.07-2024.07.06 限公司 饰面板 天湘(江苏)新材料科 2 无锡维尚 饰面 2021.09.01-2022.08.31 技有限公司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 3 佛山维尚、无锡维尚 刨花板 2021.07.25-2024.07.24 有限公司 丰林亚创(惠州)人造 4 佛山维尚、无锡维尚 刨花板 2021.07.18-2022.07.17 板有限公司 2. 销售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重大销售合同主要如下: 序 采购方 供应商 主要内容 履行期限 号 发行人授权陈戈在广东省深圳市开 1 陈戈 发行人 2021.07.01-2022.06.30 设加盟店铺,经营发行人产品。 发行人授权施亚玲在河南省郑州市 2 施亚玲 发行人 2021.07.01-2022.06.30 开设加盟店铺,经营发行人产品。 发行人授权胡琼洁在江西省南昌市 3 胡琼洁 发行人 2021.08.31-2022.08.31 开设加盟店铺,经营发行人产品。 3.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广州公资交(土地)字[2021]第 412 号)、 4-1-4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和发行人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广州公 资交(土地)字[2021]第 412 号),确认发行人竞拍取得位于天河区金融城东区 AT091434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发行人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就坐落于天河区金融城东区的出让宗地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该出让宗地编号总面积为 7,601 平方米,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95,620 万元。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署了《交地确认书》,完成 土地移交事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地块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尚未 开始动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新增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 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签署方均严格履行合 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等公告文件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侵权 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 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 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近三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 4-1-44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 因正常业务或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 或分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除发行人正常开展业 务涉及的投资与交易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与出售情况。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和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 说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决议公告以及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新增 1 家子公司新居网数科。截至报告期末,新居网数科执行的主 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4-1-45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2% 除新居网数科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 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三)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助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 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 1 项金额(单次及合计)达 200 万 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来源及依据 (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互 联网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20〕7 号)、 1 佛山维尚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提供 2021 年度南海区工 210 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第一批)相关请款材料 的通知》 (四)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网站核查,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一) 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核查,补 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4-1-46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网站核查,补 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的运用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 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与其主营业务一 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诉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 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已经二审法院审 理,尚待法院判决。除上述案件进展更新外,发行人另新增 1 起涉案标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且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4-1-47 序 涉诉金额 诉讼、裁 原告 被告 案由 基本案情 诉讼请求 进展 号 (元) 决结果 佛山维尚主张:被告违反《特许经营合 ①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 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怠于履行其与消 向 原 告 支 付 违 约 金 费者签订的家具产品订货合同义务;怠 罗燕、 200,000 元;②请求判令 特许 于处理客诉问题及履行整改义务。佛山 新罗区 两 被 告共同向原告支 付 一审 佛山维 经营 维尚与消费者陆续签订了代为履行《协 1 双龙路 4,200,454 “原告代其向 89 户消费 / 审理 尚 合同 议书》,并代被告向消费者履行了协议 增荷家 者履行供货义务”所产生 中 纠纷 书约定的全部义务,根据《特许经营合 具店 的全部费用暂计人民币 同》的约定,代为履行被告与消费者之 4,000,454 元;③本案的诉 间的购货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均应由被告承担。 4-1-48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诉讼的涉诉金额未 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金额,亦不涉 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案件不属于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 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案 件,若该等案件败诉,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 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 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处罚金额超过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 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补充核查期间,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亦不 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 4-1-49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发 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 核关注要点》的相关事项,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第(一)至(八)项均未发生变化。第(九)、(十)项的核查意见 具体如下: (九)关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披露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涉及的未决诉讼、 仲裁等事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诉中山市路伯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 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丁普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已经二审法院审 理,尚待法院判决。 除上述案件进展更新外,发行人另新增 1 起涉案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 元,且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该等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持 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 4-1-50 (十)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披露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涉及的行政处罚 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处罚金额超过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导致本所改变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有关结论仍然有效,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1-5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曹余辉 __________________ 王立峰 __________________ 姜羽青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4-1-52 附件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及续展的境内商标 (一)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境内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期 专用权届满日 1 发行人 20 53398566 2021/1/29 2021/9/14 2031/9/13 2 发行人 35 50450463 2020/10/15 2021/8/21 2031/8/20 3 发行人 37 53415898 2021/1/29 2021/9/14 2031/9/13 4 发行人 40 53400175 2021/1/29 2021/9/14 2031/9/13 5 发行人 42 53395098 2021/1/29 2021/9/14 2031/9/13 6 发行人 9 53723280 2021/2/19 2021/9/28 2031/9/27 7 发行人 1 53737617 2021/2/19 2021/9/28 2031/9/27 4-1-53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期 专用权届满日 8 发行人 39 53739041 2021/2/19 2021/9/28 2031/9/27 9 佛山维尚 9 51795979 2020/12/2 2021/8/28 2031/8/27 10 佛山维尚 37 51811639 2020/12/2 2021/8/14 2031/8/13 11 佛山维尚 37 53879889 2021/2/25 2021/9/21 2031/9/20 12 佛山维尚 40 53869356 2021/2/25 2021/9/14 2031/9/13 13 佛山维尚 41 50639746 2020/10/22 2021/8/28 2031/8/27 14 佛山维尚 42 51796000 2020/12/2 2021/8/21 2031/8/20 15 佛山维尚 42 53867820 2021/2/25 2021/9/14 2031/9/13 16 佛山维尚 44 50633813 2020/10/22 2021/8/28 2031/8/27 4-1-54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期 专用权届满日 17 佛山维尚 20 53856485 2021/2/25 2021/9/28 2031/9/27 18 佛山维尚 1 48844660 2020/8/11 2021/8/7 2031/8/6 19 佛山维尚 35 48833272 2020/8/11 2021/7/28 2031/7/27 20 佛山维尚 37 48787165 2020/8/10 2021/7/7 2031/7/6 21 佛山维尚 2 45454515 2020/4/15 2021/8/21 2031/8/20 22 圆方软件 42 51746556 2020/11/30 2021/8/14 2031/8/13 23 圆方软件 9 51742579 2020/11/30 2021/7/21 2031/7/20 24 圆方软件 37 51736291 2020/11/30 2021/7/28 2031/7/27 25 新居网 37 52016437 2020/12/9 2021/8/28 2031/8/27 26 新居网 20 52002857 2020/12/9 2021/8/28 2031/8/27 4-1-55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期 专用权届满日 27 新居网 37 53945279 2021/3/1 2021/9/28 2031/9/27 28 新居网 37 53950009 2021/3/1 2021/9/28 2031/9/27 29 新居网 37 53954599 2021/3/1 2021/9/28 2031/9/27 4-1-56 (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续展的境内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期 专用权届满日 1 圆方软件 42 9288591 2011/3/31 2012/4/14 2032/4/13 2 圆方软件 42 1695940 2000/9/4 2002/1/7 2032/1/6 3 圆方软件 35 9288308 2011/3/31 2012/4/21 2032/4/20 4 圆方软件 9 9654392 2011/6/28 2012/8/28 2032/8/27 4-1-57 附件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境内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权利期限 法律状态 1 新居网 电脑的智能量尺分配系统图形 外观设计 202030497623.0 2020/8/27 2021/7/23 10 年 专利权维持 用户界面 2 安美居 一种板材侧孔钻孔定位支架 实用新型 202022428683.4 2020/10/28 2021/7/23 10 年 专利权维持 3 佛山维尚 一种用于定制家具板材黏贴标 发明专利 201910955898.0 2019/10/9 2021/7/20 20 年 专利权维持 签的设备 4 佛山维尚 一种用于检测板件翘曲变形的 实用新型 202023086628.8 2020/12/18 2021/9/28 10 年 专利权维持 设备 5 佛山维尚、无锡维尚 用于家具板材槽体密封的方法 发明专利 201910955457.0 2019/10/9 2021/8/13 20 年 专利权维持 及实现该方法的数控设备 4-1-58 附件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首次发表 权利取得 权利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证书号 登记日期 日期 方式 范围 全部 1 安美居 物流运输管理系统 V1.0 2021SR1178866 软著登字第 7901492 号 2020/9/5 2021/8/10 原始取得 权利 5G 技术的远程直播机器人系统 全部 2 佛山维尚 2021SR1025127 软著登字第 7747753 号 2021/1/5 2021/7/12 原始取得 V1.0 权利 全部 3 佛山维尚 定制家具板件自动喷胶系统 V1.0 2021SR1139734 软著登字第 7862360 号 2021/6/5 2021/8/3 原始取得 权利 全部 4 佛山维尚 自动左右封边 U 型线系统 V1.0 2021SR1139735 软著登字第 7862361 号 2021/5/6 2021/8/3 原始取得 权利 全部 5 佛山维尚 全自动贴标开料工作站系统 V1.0 2021SR1139736 软著登字第 7862362 号 2021/3/4 2021/8/3 原始取得 权利 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