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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宅配: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修订)2022-04-28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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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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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 八 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
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
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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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获悉公司被收购;
   ( 二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 三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 四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 五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 六 )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七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
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
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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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
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省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
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证
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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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
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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