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 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2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尚 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2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尚 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2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尚 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2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年4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网站等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了《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 道85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33楼尚品宅配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李连柱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573,316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0587 %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208,3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7.218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4 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69,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7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5,781,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76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在任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 情形。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 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29,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23%;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2.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29,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6 数的99.7823%;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29,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23%;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4.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29,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23%;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5. 《2022 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3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36%;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28%;反对250,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28.8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2022 年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中的董事薪酬方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3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36%;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28%;反对250,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2022 年监事薪酬方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3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36%;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28%;反对250,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8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3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36%;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28%;反对250,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529,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23%;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 %;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7,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02%;反对250,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7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 9 1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5,45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210 %;反对323,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6,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472%;反对323,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5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4,926,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4%;反对855,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8%;反对855,10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10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4,926,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4%;反对855,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1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4,926,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614%;反对855,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14.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15,531,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36%;反对25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28%;反对250,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11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董洁清 _____________ 王佳森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