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宅配: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5-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
业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或“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本所已于2021年12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4-1-1
鉴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2年1月13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广州尚品
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
02001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
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
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释义部分另有所指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
所制作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
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
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4-1-2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全称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明书(修订稿)》
报告期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广会审字[2020]G19028750010 号审计报告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华兴审字[2021]21001510015 号审计报告
华兴审字[2022] 22000070019 号审计报告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近三年年报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一季报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审核问询函》
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11 号)》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除上述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及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4-1-3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自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为自有定制家具品牌提供
线上营销服务,并打造 MCN 机构,通过自行孵化 IP 家居类达人和签约外部达人
的方式打造网红矩阵,并通过达人为发行人自有业务以及其他合作方的产品或服
务进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募集说明书称,发行人还可以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
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服务,并由直营店或加盟店设计师跟进后续
设计,并提供方案制作、下单等服务。发行人子公司新居网以自有网站提供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已取得信息服务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两项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行人正在运营的自有网站均已办理 ICP 备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
是否仅需办理 ICP 备案,新居网是否仅涉及已取得许可的两项电信业务,是否还
需取得其他备案或许可,相关经营是否合法合规;(2)MCN 等网红业务的经营
模式和具体内容,发行人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O2O 引流服务、通过
视频和直播圈粉,通过达人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等业务是否涉及传媒领域,传媒
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合法合规;(4)发行人通过自有网站提
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
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
务的具体情况及其用途,相关数据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本地化情况;(5)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上述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说明。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仅需办理 ICP 备案,
新居网是否仅涉及已取得许可的两项电信业务,是否还需取得其他备案或许可,
相关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4-1-4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
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 MCN 业务和 O2O 引流服务。MCN
业务和 O2O 引流服务属于广义传媒领域(传播媒介),由此产生的收入为广义
传媒领域(传播媒介)收入,报告期内传媒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详见本题 2-3
之回复。
(一)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
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
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发行人
自有网站、访问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通过自有网站、腾讯(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阿里、京东、百度、
头条、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为公司的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
务等进行业务宣传。腾讯、阿里、京东、百度、头条、抖音、快手等均属于第三
方互联网平台。其中,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系依托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腾讯,
无法独立访问和运行的宣传媒介,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和
微信小程序的账号主体必须遵循腾讯微信平台的规则,引用腾讯开发的小程序直
播组件、小程序官方购物服务和腾讯视频等对公众号和小程序进行开发、设计和
维护。因此,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属于第三方平台,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
仅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网站。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存续的手机 APP(指在各大应用商店发布并向社
会公众提供下载的手机软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登录发行人自有
网站核查,发行人自有网站包括公司官方网站和自有产品推广网站。发行人自有
网站基于公司主营业务而建设,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全屋板式家具的定制生产及
销售、配套家居产品的销售。“尚品宅配”和“维意定制”是发行人的两个全屋
4-1-5
板式定制家具品牌,两者在产品配色、展示风格等方面均有着各自的特色,但两
个品牌的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一致。“尚品宅配”
和“维意定制”品牌的自有产品推广网站(网站域名为 homekoo.com;wy100.com)
由新居网运营。
发行人自有网站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自有网站的经营模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自有网站核查,发行人自有网
站包括公司官方网站和自有产品推广网站。公司官方网站主要展示公司品牌新
闻、产品图片、加盟模式、门店信息及投资者关系,属于非经营性网站,不产生
销售收入,不存在撮合第三方交易的情形。公司自有产品推广网站主要通过与腾
讯、阿里、京东、百度、头条、抖音、快手等互联网企业进行流量合作等方式为
发行人引流。具有家居需求的潜在消费者通过浏览发行人自有产品推广网站,与
在线客服人员沟通、互动,咨询发行人的产品及服务内容,有意向的消费者向发
行人提供联系方式预约量尺,使发行人获得为该等消费者免费量尺服务的机会,
再由实体店跟进后续家居方案设计、下单、安装等服务,实现定制家具产品、配
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的线上营销到线下服务。
2、发行人自有网站的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等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业务负责人、登录发行人自有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
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运营的自有网站的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序 注册 ICP 备案/许可
网址 具体内容 网站定位 备注
号 者 证号
展示尚品宅配品牌
发行 http://www. 新闻、产品图片、 粤 ICP 备 尚品宅配官
1 官方网站
人 spzp.com 加盟模式、门店信 13000441 号-2 网
息及投资者关系
展示圆方软件家具
圆方 https://www 和瓷砖卫浴的解决 粤 ICP 备 圆方软件官
2 .yfway.com/ 官方网站
软件 方案、介绍软件产 07504791 号-3 网
home
品的信息
4-1-6
序 注册 ICP 备案/许可
网址 具体内容 网站定位 备注
号 者 证号
展示维意定制品牌
佛山 http://www. 新闻、产品图片、 粤 ICP 备 维意定制官
3 官方网站
维尚 wayes.cn 加盟模式及门店信 16081475 号-3 网
息
展 示 尚品 宅 配产 粤 ICP 备
新居 http://www. 品,通过页面预约 08001346 号 为尚品宅配 自有产品
4 homekoo.co
网 免费量尺功能为实 -1;粤 ICP 备 品牌引流 推广网站
m
体店引流 08001346 号-5
粤 ICP 备 自有产品
新居 http://weiyi 嵌入 wy100.com 页 为维意定制
5 08001346 号 推广网站
网 6.com 面内容 品牌引流
-20 (嵌入)
自有产品
新居 http://wywy 嵌 入 homekoo.com 粤 ICP 备 为尚品宅配
6 推广网站
网 6.com 页面内容 08001346 号-9 品牌引流
(嵌入)
粤 ICP 备 自有产品
新居 http://jzhom 嵌 入 homekoo.com 为尚品宅配
7 08001346 号 推广网站
网 ekoo.com 页面内容 品牌引流
-19 (嵌入)
自有产品
新居 http://zzho 嵌 入 homekoo.com 粤 ICP 备 为尚品宅配
8 推广网站
网 mekoo.com 页面内容 08001346 号-6 品牌引流
(嵌入)
自有产品
新居 http://home 用 于 homekoo.com 粤 ICP 备 为尚品宅配
9 推广网站
网 koocdn.com 网站图片加速使用 08001346 号-3 品牌引流
(嵌入)
粤 ICP 备 自有产品
新居 http://pyqho 嵌 入 homekoo.com 为尚品宅配
10 08001346 号 推广网站
网 mekoo.com 页面内容 品牌引流
-10 (嵌入)
展 示 维意 定 制产
新居 http://wy10 品,通过页面预约 粤 ICP 备 为维意定制 自有产品
11
网 0.com 免费量尺功能为实 08001346 号-4 品牌引流 推广网站
体店引流
展示圣诞鸟整装产 粤 ICP 备
新居 http://www. 圣诞鸟整装
12 品、工艺质量、售 08001346 号 官方网站
网 sdn100.com 官网
后保障等信息 -21
粤 ICP 备 自有产品
新居 http://ywtho 嵌 入 homekoo.com 为尚品宅配
13 08001346 号 推广网站
网 mekoo.com 页面内容 品牌引流
-11 (嵌入)
自有产品
新居 http://shho 嵌 入 homekoo.com 粤 ICP 备 为尚品宅配
14 推广网站
网 mekoo.com 页面内容 08001346 号-7 品牌引流
(嵌入)
(二)发行人自有网站是否仅需办理 ICP 备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修订)》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信
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
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
4-1-7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除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的自有网站(网站域名为
homekoo.com;wy100.com)涉及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外,发行人及发行
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自有网站仅进行品牌、业务等宣传,不涉及在该等自有
网站上开展经营性业务或进行电商业务销售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自有网站均需履行 ICP 备案手续。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的自有网站(网站域名为 homekoo.com;wy100.com)
除履行 ICP 备案手续外,还需取得许可手续,即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
居网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编号为合字 B2-20220087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综上,除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自有网站(网站域名为 homekoo.com;
wy100.com)已办理 ICP 备案和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发行人及发
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自有网站不涉及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需履
行 ICP 备案手续。
(三)新居网仅涉及已取得许可的两项电信业务,除已办理 ICP 备案和相
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无需取得其他备案或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 修订)》第八条的规定,电信业务
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
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根据工信部 2019 年 6 月修订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关
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
4-1-8
业务”“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B1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4 互
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根据工信部 2019 年 6 月修订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关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B21 在线
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B23 存储转发类业
务”“B24 呼叫中心业务”“B25 信息服务业务”“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1、新居网业务仅涉及“B24 呼叫中心业务”和“B25 信息服务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自有网站核查,新居网(网站
域名为 homekoo.com;wy100.com)为公司的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
装业务等进行业务宣传。有家居需求的潜在消费者通过浏览相关网站,与在线客
服人员沟通、互动,咨询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内容,或通过新居网上的“预约免费
量尺”进行报名,使公司获得为消费者免费量尺服务的机会。在获得为消费者服
务的机会后,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消费者进一步沟通,确定服
务需求、预约量尺等相关信息。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主要是
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为上网用户/互联网平台提供接入服
务等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申请表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主要
为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交易处理业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B22 国
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主要为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
务、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主要为语音
信箱、传真存储转发、其他(电子信箱);“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主要为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综上,除新居网的自有网站(网站域名为 homekoo.com;wy100.com)涉及
“B24 呼叫中心业务”和“B25 信息服务业务”外,新居网的其他网站不涉及《电
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中的增值电信业务。
2、新居网已取得“B24 呼叫中心业务”项下应取得的备案或许可
4-1-9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B24 呼叫中心业务”包含“B24-1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与“B24-2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居网已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编号为合字 B2-20220087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
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居网未从事“通
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外单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户服务的呼叫中心
业务”,所以无需办理“B24-2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许可。
3、新居网已取得“B25 信息服务业务”项下应取得的备案或许可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B25 信息服务业务”包括信息
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
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新居网已取得除“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和“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外的
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居网(网站域名为
homekoo.com;wy100.com)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编号
为合字 B2-20220087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
为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2)新居网无需办理“信息搜索查询服务”项下的许可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
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
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根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单,“信息搜索查询服务”项下包括
“搜索引擎、网页导航和其他”三项,其中搜索引擎举例为“百度”,网页导航
举例为“hao12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登录发行人
自有网站核查,新居网自有网站的检索功能仅限于自有网站中已发布内容的信息
4-1-10
检索,未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因此,新居网无需办理“信息搜索查询服务”项下的许可。
(3)新居网无需办理“信息即时交互服务”项下的许可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
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
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
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
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申请表单,“信息即时交互服务”项下包括“即时通信、互联网交互
式语音和其他”三项,其中即时通信举例为“微信”,互联网交互式语音举例为
“QQ 语音”。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登录发行人
自有网站核查,新居网不存在为用户提供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等服务。
因此,新居网无需办理“信息即时交互服务”项下的许可。
综上,新居网已就其所有正在运营的自有网站履行了 ICP 备案手续,新居网
已为自有网站 homekoo.com;wy100.com 办理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
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无需取得其他备案或
许可。
(四)相关经营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资质证书等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发行人自有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运营的自有网
站均办理了 ICP 备案,新居网就业务经营中涉及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
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编号为合字 B2-20220087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
4-1-1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广
东省通信管理局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遵守互联网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通过自有
互联网平台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而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的行
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有互联网平台的相关经营合法合规。
2-2 MCN 等网红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发行人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
(一)MCN 等网红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公司 MCN 业务
的经营模式为通过自行孵化 IP 家居类达人和签约外部达人的方式,为发行人自
有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以及其他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引
流获客和销售推广。公司 MCN 业务目前主要包括直播电商和其他商务推广,直
播电商和其他商务推广的业务模式和具体内容如下:
1、直播电商业务
发行人 MCN 业务利用“直播+IP”方式,借助达人粉丝量优势,整合优质
的供应链资源,在抖音、快手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直播电商业务。在该业务
模式下,新居网的达人通过品牌直播电商专场、产品混播等形式,销售发行人自
有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以及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
对于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直播电商业务分为纯佣和代理两种盈利模式。
纯佣模式下,合作方确定产品定价,直播达人在约定的直播时段通过抖音、
快手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合作方的具体产品进行介绍与推广,消费者通过直播
页面中的商品链接跳转至相应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下单。消费者完成下单
后,由合作方负责产品的发货、配送、安装、售后等服务。消费者签收确认收货
或默认确认收货期满后,发行人取得按照结算成交额和与合作方约定的佣金费率
4-1-12
计算的佣金,发行人将该模式下取得的佣金计入销售收入。该种模式下,与消费
者建立买卖关系的主体为合作方,产品所有权自消费者签收时(由合作方)转移
至消费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同时转移。
代理模式下,发行人作为合作方的代理商,发行人自主确定产品定价,直播
达人在约定的直播时段通过抖音、快手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合作方的具体产品
进行介绍与推广,消费者通过直播页面中的商品链接跳转至相应的第三方互联网
平台进行下单。消费者完成下单后,发行人结合消费者订单情况按照与合作方协
商确定的优惠采购价格向合作方采购相应产品,由合作方负责产品的发货、配送、
安装、售后等服务。消费者签收确认收货或默认确认收货期满后,发行人向合作
方支付产品的采购款,同时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结算产品销售款项,发行人将销
售产品取得的款项计入销售收入。该种模式下,发行人向合作方采购产品,同时
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关系的主体为发行
人,产品所有权自消费者签收时(由合作方转移至发行人,同时由发行人)转移
至消费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同时转移。
2、其他商务推广业务
除直播电商业务外,新居网还通过制作达人短视频、商品橱窗等形式,借助
腾讯、抖音、快手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合作方进行商务推广并向合作方收取
服务费。
(二)发行人 MCN 等网红业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公司 MCN 业务
的经营模式为通过自行孵化 IP 家居类达人和签约外部达人的方式,为发行人自
有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以及其他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引
流获客和销售推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 MCN 等网红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资质合法合规
4-1-13
(1)依法取得了 B24-1 和 B2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因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从事《电信业务分类
目录》规定的 B24-1 和 B25 增值电信业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部下发的编号为合字 B2-20220087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业务种类为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2)公司从事的电商类直播无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
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调整后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
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
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因此,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从事电商直播无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发布内容合法合规
(1)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
负责人、观看新居网 MCN 达人的线上直播,新居网开展的 MCN 业务主要围绕
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的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进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不存在利
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亦不存在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
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2)符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作协议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
负责人,新居网通过与达人协议约定、对达人进行培训以及履行直播审批程序等
方式对互联网平台的发布内容进行管理,促使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新居
网 MCN 业务的达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存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①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
4-1-14
条规定的;②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③营销假冒伪劣、
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④虚构或者篡改交易、
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⑤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
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⑥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⑦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⑧其他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3)符合《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规
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新居网从事的 MCN 业务通过成熟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自有定制家具品牌
和家装、家电等多个行业的其他品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新居网在第三方互联
网平台上发布内容均经过平台方实时审核,符合《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规定。
3、不存在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http://wglj.gz.gov.cn)等网
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 MCN
业务,不存在因从事该业务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 MCN 业务均在成熟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相
关业务已获得相应的资质或备案,发布内容均经过平台方实时审核,且内容主要
系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的家具销售与家装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
部门的规定开展 MCN 业务,不存在因从事 MCN 业务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中
相关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近三年年报和一季报、业务经营合同等资料以及发
行人的说明,公司主营业务为全屋板式家具的定制生产及销售、配套家居产品的
4-1-15
销售,并向家居行业企业提供设计软件及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和技
术服务,同时为全国家装企业提供装修用主辅材及上述家居产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从事
的行业为家具制造业(C21),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维尚所处的家具定制业
务属于家具制造业(C21);全资子公司圆方软件所处的家居设计软件行业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全资子公司新居网所处的电子商务行业属于互
联网和相关服务业(I64)。
2022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了《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是否涉及《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中的相关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家具制造业(C21)、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I65)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I64)均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2 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亦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
2、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规定的许可准入类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家具制造业(C21)、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I65)均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规定的许可
准入类事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居网从事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I64)涉及
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规定的许可准入类事项如下: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第 99 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新居网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从事营
业性演出业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第 99 项规定,未获得许可或通过内容
4-1-16
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体育娱乐业务。该项许可准入措施描述规定,文艺表演
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居网已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取得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颁发的编号为 440106120189 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演出组织、演出居间、演出票务、演员签
约、演员代理、演出代理、演出制作、演出营销、演出行纪、演员推广,有效期
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第 111 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
负责人,新居网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发行人及其境内其他控股子公司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仅涉
及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第 111 项规定,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
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该项许可准入措施描述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新
居网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编号为合字 B2-20220087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自有网站、工业和信
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居网拥有且正在使用的域名均办理了 ICP 备案。
综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事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
过程中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规定的许可准入类事项,均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 ICP 备案,且该等许可证和备案尚在有
4-1-17
效期内。
2-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O2O 引流服务、通过视频和直播圈粉,通过达人引流
获客和销售推广等业务是否涉及传媒领域,传媒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
况,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的 MCN 业务、O2O 引流服
务涉及广义传媒领域(传播媒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
负责人,发行人子公司新居网开展 MCN 业务(包括通过视频和直播圈粉,通过
达人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等),自行孵化 IP 家居类达人和签约外部达人,通过
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直播及上传短视频等,为公司自有品牌和第三方品牌进行引
流获客和销售推广。
发行人除通过 MCN 业务进行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外,亦开展 O2O 引流服
务。通过自有产品推广网站、京东、天猫等多种渠道,为加盟商提供引流服务,
将线上客户引流至线下,向加盟商收取引流服务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 MCN 业务和 O2O 引流服务系跟随行业发展趋势,通
过新媒体方式开展家居类产品分销和直播带货等业务,推广的内容主要为与家居
直接相关的定制家具、配套家具、家装等。发行人 MCN 业务、O2O 引流服务涉
及广义传媒领域(传播媒介),但不存在涉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的
内容。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O2O 引流服务、通过视频和直播圈粉,通过达人
引流获客和销售推广等业务涉及广义传媒领域(传播媒介),但不涉及新闻、出
版、广播、电视等领域。
(二)传媒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
1、传媒业务的主要内容
4-1-1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MCN 业务、O2O 引流服务涉及广
义传媒领域(传播媒介)。
MCN 业务具体内容见本题 2-2 之回复。
发行人的 O2O 引流服务,即通过自有产品推广网站、京东、天猫等多种渠
道进行推广,使具有家居需求的潜在消费者与在线客服人员沟通、互动,咨询发
行人的产品及服务内容。有意向的消费者向发行人提供联系方式预约量尺,实体
店跟进后续家居方案设计、下单、安装等服务并实现销售。发行人为加盟商提供
O2O 引流服务,将线上客户引流至线下,向加盟商收取引流服务费。
2、传媒业务的收入占比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年报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访谈发行人财务中心副总监,发行人广义传媒领域(传播媒介)业务,即经营
过程中涉及的 MCN 业务、O2O 引流服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序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项目
号 金额 收入比 金额 收入比 金额 收入比 金额 收入比
重 重 重 重
1 MCN 业务 945.32 0.87% 3,012.57 0.41% 697.10 0.11% 7.33 0.00%
1.1 其中:直播电商 138.92 0.13% 316.38 0.04% 15.54 0.00% - -
1.2 其他商务推广 806.40 0.74% 2,696.19 0.37% 681.57 0.10% 7.33 0.00%
2 O2O 引流服务 1,335.34 1.23% 6,994.96 0.96% 9,164.90 1.41% 13,120.96 1.81%
合计 2,280.66 2.10% 10,007.53 1.37% 9,862.01 1.51% 13,128.29 1.81%
注:上表“1、MCN 业务”收入属于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上表“2、O2O 引流服务”收入
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 O2O 引流服务收入。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广义传媒领域(传播媒介)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
收入比重较小。
(三)发行人传媒业务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MCN 业务、O2O 引流服务涉及广
义传媒领域(传播媒介)。
4-1-19
发行人 MCN 业务合法合规,详见本题 2-2 之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通过自有产品推广网站、京东、天猫等多种渠道
开展 O2O 引流业务。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
通信管理局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遵守互联网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通过自有互联
网平台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而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的行政处
罚,发行人 O2O 引流服务业务合法合规。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MCN 业务、O2O 引流服务涉及广义传媒领域(传
播媒介)业务合法合规。
2-4 发行人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是
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
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其用途,相关数据的所有权归
属,是否存在本地化情况.。
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发行人通过
自有网站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仅限客户姓名(或称呼)、联系电话、客户所在城
市和区域及客户需求等其他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目的在于获取
客户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通过电话沟通提供后续服务,符合一般商业习惯。发
行人收集、存储个人数据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个人数据挖掘或其他增值服务。收集
的客户姓名(或称呼)、联系电话、客户所在城市和区域和客户需求等其他信息
存储在公司境内本地服务器内,属于数据本地化情况。公司网站客服与客户聊天
形成的聊天数据存储在第三方运营的阿里云平台。
(一)发行人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
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1、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具体情况
4-1-20
(1)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的主要
目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由于为消费
者提供个性化家具方案需要与客户反复沟通和修改方案,通过电话或面对面等方
式沟通相对更为高效,因此公司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服务、进行用户
沟通、互动等业务,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客户电话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通过电话
沟通的方式获得为消费者免费量尺服务的机会,再由实体店设计师跟进后续设
计、提供方案制作、下单等服务,实现定制家具产品、配套家居产品和整装业务
的线上营销到线下服务。
(2)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的流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登录发行人
自有网站,与在线客服进行沟通等方式对业务流程进行核查,公司自有网站提供
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获取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种形式:通
过客户在网页提交信息方式获取客户信息和通过在线咨询方式获取客户信息。
①通过客户在网页提交信息方式获取客户信息
客户在公司自有网站输入并提交姓名(或称呼)、联系电话预约量尺后,公
司通过拨打联系电话主动联系客户以了解客户所在城市、区域及客户需求等信息
并进行登记,然后将客户转交所在区域的实体店设计师进行对接。
②通过在线咨询方式获取客户信息
客户通过公司自有网站在线咨询方式与公司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公司客服人
员通过线上沟通方式获取客户姓名(或称呼)、联系电话、客户所在城市、区域
及客户需求等信息后进行登记,然后将客户转交所在区域的实体店设计师进行对
接。
(3)通过自有网站获取到的客户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通过自有网
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获取的客户信息主要包括:1)
客户的姓名(或称呼);2)客户联系电话;3)客户所在城市和区域;4)客户
4-1-21
需求等其他信息。公司获取客户姓名(或称呼)、联系电话目的在于进一步更好
地与客户进行电话沟通,获取客户所在城市和区域及客户需求等其他信息目的在
于根据区域和客户需求信息分配具体门店和设计师,获取的上述信息遵循合法、
正当和必要的原则,且未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个
人生物识别信息等数据,仅限于满足发行人跟踪客户需求、提供后续服务的最低
限度要求。
2、公司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存在
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
务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获取的上述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
则,仅限于满足发行人跟踪客户需求、提供后续服务的最低限度要求,不存在对
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二)公司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其用途
1、公司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其用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针对收集、
存储个人数据,公司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
务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客户电话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更好地
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
等业务获取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或称呼)、联系方式、所在城市、区域,
并根据区域信息分配具体实体店的设计师进行对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新居网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编号为合字
B2-20220087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国内
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正在运营的自有网
站均办理了 ICP 备案,相关资质详见本题 2-1 之回复。
2、公司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行为符合一般商务习惯
4-1-2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公司获取的
客户姓名(或称呼)、联系电话、客户所在城市和区域及客户需求等其他信息是
为了方便与客户进行电话沟通,并根据区域和客户需求信息分配具体门店和设计
师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该等信息系公司实现业务收入所必须保存
的销售记录信息,符合一般商务习惯。
(2)公司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登录发行人
自有网站核查,消费者在咨询预约免费量尺、整装方案设计等服务过程中,无需
提供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数据,仅需提供
客户姓名(或称呼)、联系电话、客户所在城市和区域及客户需求等其他信息,
以便发行人的相关业务人员与其取得联系,提供预约免费量尺、方案设计等服务。
发行人收集及储存消费者信息的行为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系便于发行
人提供后续服务,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个人数据挖掘或其他增值服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广
东省通信管理局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网络安全和个人信
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侵犯个人隐私、商
业秘密或其他侵权情形而与其他方产生诉讼的情形。公司收集、存储消费者上述
信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相关数据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
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
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
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
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4-1-2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潜在消费者
通过线上咨询或电话沟通等方式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包括:1)客户的姓名(或称
呼);2)客户联系电话;3)客户所在城市和区域;4)客户需求等其他信息。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暂未对个人信息所有权归属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国家个人
信息保护规范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获得客户合法授权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实现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国家标准《信息安
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是指有能力决定个人信息处
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数据涉及个人信
息的情况下,发行人作为相关数据的收集方对该等数据均不具有不受限制的所有
权,但可以在获得客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所收集个
人信息的控制权。
(四)相关数据是否存在本地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网络技术负责人,公司通过线
上咨询或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到的客户数据包括:客户的姓名(或称呼)、客户
联系电话、客户所在城市和区域和客户需求等其他信息,相关数据与公司其他线
下渠道获取的客户定制化家具数据共同存储在公司境内本地服务器内,属于数据
本地化情况。
公司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形成的数
据主要为公司网站客服与客户聊天形成的聊天数据,相关数据存储在第三方运营
的阿里云平台。
综上,发行人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预约免费量尺、进行用户沟通、互动等业务
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情况,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公司获取客户信息的行为符合一般商务习惯,并就增值电信业务办理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在运营的自有网站均办理了 ICP 备案。
公司可以在获得客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所收集个人
信息的控制权。公司通过线上咨询或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到的客户数据包括:客
4-1-24
户姓名(或称呼)、联系电话、客户所在城市和区域和客户需求等其他信息存储
在公司境内本地服务器内,属于数据本地化情况。公司网站客服与客户聊天形成
的聊天数据存储在第三方运营的阿里云平台。
2-5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上述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说明。
回复:
根据《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人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人的说
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
投项目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不涉及 MCN 等网红业务,不涉及广义传媒领域
(传播媒介),不涉及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和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
情形。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
4.发行人及子公司无锡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维尚”)
经营范围涉及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子公司佛山维尚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租赁经
营,子公司佛山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尚家居”)经营范围涉及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参股公司广州优智生活智能科技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优智”)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
务、房屋租赁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
业用地及商业地产的具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
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排;(2)结合上述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相关
业务的背景、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
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25
4-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的具
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
处置安排。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的
具体情况
根据不动产查册文件、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不动产共计 8 处,具体如下:
单位: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情况
情况
不动产权证
序 所有 宗地面 终止
号/房地产 房屋座落 土地
号 权人 建筑 积/使 日期
权证号 用途 权证 用途
面积 用权面
号
积
佛山市南海区狮
粤房地权证
山镇长虹岭工业
佛山 佛字第 40,86 33,333. 2062/
1 园二期国虹路 13 工业 / /
维尚 0200538854 1.79 30 8/29
号(佛山维尚四分
号
厂装配车间)
佛山市南海区狮
粤房地权证
山镇长虹岭工业
佛山 佛字第 5,491 33,333. 2062/
2 园二期国虹路 13 工业 / /
维尚 0200538844 .45 30 8/29
号(佛山维尚四分
号
厂配件包装车间)
粤(2017) 佛山市南海科技
佛山 佛南不动产 工业园(官窑)红 202,8 135,94 2064/
3 工业 / 工业用地
维尚 权第 沙高新技术开发 95.49 3.40 9/24
0111758 号 区兴业北路 6 号
批发零售
广东省佛山市南
用地,住
粤(2018) 海区广东金融高
宿餐饮用
佛山 佛南不动产 新技术服务区 B 14,973. 2057/
4 / / / 地,商务
维尚 权第 区中央大街以南、 80 12/13
金融用
0067940 号 宝翠北路以西
地,其他
03-01-12 地块
商服用地
苏(2020)
工业、
无锡 无锡市不动 235,8 133,06 2067/
5 锡北东青河路 8 交通、 / 工业用地
维尚 产权第 64.26 0.00 12/11
仓储
0047241 号
无锡 苏(2022) 锡北东青河路 19 182,3 工业、 205,70 工业用地 2069/
6 /
61.70 3.00 9/26
4-1-26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情况
情况
不动产权证
序 所有 宗地面 终止
号/房地产 房屋座落 土地
号 权人 建筑 积/使 日期
权证号 用途 权证 用途
面积 用权面
号
积
维尚 无锡市不动 交通、
产权第 仓储
0039201 号
川(2021)
崇州市崇庆街道
成都 崇州市不动 114,71 2069/
7 彭庙村 13、14、 / / / 工业用地
维尚 产权第 9.67 10/24
16、19、20 组
0001060 号
川(2020)
崇州市崇庆街道
成都 崇州市不动 68,675. 2069/
8 彭庙村 12、13、 / / / 工业用地
维尚 产权第 73 10/23
20 组
0014578 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无自有土地或房产。
除上述第 4 项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涉及商务金融用地外,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其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均为工业用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第 4
项土地用于建设“新零售”和“HOMKOO 整装云平台”为一体的综合体,该综
合体项目功能包括办公和配套商业。办公主要是为了满足位于佛山地区的佛山维
尚、HOMKOO 整装云平台等行政办公需求,办公部分拟大部分自用,在满足自
用需求后,剩余的少部分物业拟用于出租给 HOMKOO 整装云产业链上下游单位
和家居行业企业;配套商业部分主要用于公司“新家居零售”展厅需求,剩余的
部分配套商业拟用于引入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泛家居企业。上述拟出租部分不超过
该项目建筑面积的 3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土地尚在建设过程中,
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此外,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竞得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融城东区
AT091434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和说明,该地块的土
地用途为商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B2/B1),拟用于建设整装产业创新研发中心,
功能包括办公和配套商业。其中办公部分全部为自用,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办公
和研发需求;配套商业大部分为自用,拟建设公司“新家居零售”展厅,同时拟
对外出租少部分物业,用于引入泛家居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业态。上述拟出租部分
不超过该项目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0%,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
4-1-27
业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广州公资交(土地)字[2021]第 412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等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地块处于规划设计阶
段,尚未办理土地产权证书。
(二)发行人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
用计划和处置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或竞得的涉及商
业用地的土地共计 2 处,分别为发行人子公司佛山维尚已取得的粤(2018)佛南
不动产权第 0067940 号土地和发行人竞得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融城东
区 AT091434 地块的土地。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土地出让合同等资料及发
行人的说明,该等用地及相关房产的取得方式、背景、开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
排具体如下:
1、佛山维尚拥有的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 0067940 号土地情况
该地块不动产权的取得方式为出让。
该地块的取得背景、开发和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2017 年,公司为响应国家“中国制造 2025 计划”,振兴实体经济、实现制
造强国的战略目标,公司拟大力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并力争成为“制造型服务
业”转型的标杆。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是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战
略需求,是加快公司生产制造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公司上
述战略需求,贯彻国家制造业转型的要求,加大公司已有业务整合及新业务开发,
公司拟将该地块用于建设集“新零售”和“HOMKOO 整装云平台”为一体的综
合体,并拟将该综合体建成为消费者整装定制、家具及家居用品定制以及家居深
度服务等所需的线下沉浸式体验购物场所的示范标杆。
根据佛山维尚与桂城街道办事处签署的《佛山市南海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
务区 B 区中央大街以南、宝翠北路以西 03-01-12 地块宗地监管协议》约定,所
有的商用物业须自房产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转让、分割、销售。根据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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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维尚自房产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转让上述项目建成的所有商用物业。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该综合体项目功能包括办公和配套商业。办公主要是为了满足位
于佛山地区的佛山维尚、HOMKOO 整装云平台等行政办公需求,办公部分拟大
部分自用,在满足自用需求后,剩余的少部分物业拟用于出租给 HOMKOO 整装
云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和家居行业企业。配套商业主要用于公司“新家居零售”展
厅需求,剩余的部分配套商业拟用于引入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泛家居企业,以实现
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成集产业文化、创意设计、创新共享、展示展览、
家装零售于一体的“大湾区泛家居产业共创中心”。
因此,对于该项目,佛山维尚拟自房产登记之日起十年内的用途规划如下:
1)不转让上述项目建成的所有商用物业;2)建成部分拟大部分自用,拟出租部
分不超过该项目建筑面积的 30%。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将建成部分拟大部分
自用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
(1)从公司发展角度和满足政府监管协议要求看,目前公司在佛山地区的
经营团队主要包括佛山维尚(含 4 个厂区及维意定制品牌总部)、安美居、
HOMKOO 整装云平台等,位于佛山不同的区域。其中,佛山维尚新二厂、三厂、
维意定制品牌总部、安美居、HOMKOO 整装云平台等办公场地多为租赁,且较
为分散,不利于公司整体管理和沟通效率的提升。公司将建成的所有商用物业自
持十年,且十年内拟大部分自用的计划,能够更好满足公司办公与经营需求,带
动整体管理和沟通效率的提升,也符合佛山维尚与桂城街道办事处签署的监管协
议约定。
(2)从项目所处的地理区域条件和公司的主营业务看,项目处于佛山市南
海区,为全国著名的泛家居产业集群地,周边大部分企业为工厂,非传统商业区,
存在众多陶瓷、家具、金属材料、卫浴、家电等泛家居企业。公司在满足自用需
求的前提下,佛山维尚拟将剩余的少部分物业出租部分都将租给公司产业链上下
游单位和家居行业企业,能够更大程度发挥项目价值,也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方向。
(3)从整个产业发展方向看,南海乃至佛山地区的泛家居产业总体上仍处
4-1-29
于分散发展状态,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总体品牌影响力有待提高。另外,随着互
联网经济在家居行业的持续渗透发展,家居行业的服务边界将逐渐打破,加上消
费服务一体化趋势的共同作用下,若家居企业各自为战,将在市场竞争中缺乏优
势。因此,佛山维尚拟在满足公司自用需求后,将剩余的少部分物业用于引入国
内具有代表性的泛家居企业,集聚泛家居产业共同发展,对实现公司整体转型升
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佛
山维尚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 0067940 号土地拟建设“新零售”和“HOMKOO
整装云平台”为一体的综合体尚在建设中。
2、发行人竞得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融城东区 AT091434 地块的土
地情况
该地块不动产权的取得方式为出让。
该地块的取得背景、开发和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和说明,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竞拍土地并进行项目建设,
主要用于建设公司整装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成后,该整装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将
作为公司整装产业互联网平台、全球创新研发基地、新零售商业综合体和总部大
楼,全方位展示公司工业互联网先进应用成果、深入实践家居领域新零售商业模
式、加速推动整装战略的实施落地。同时,该项目能有效解决公司研发及办公场
地不足的问题,吸引和留住高端优秀人才,通过集中办公提升整体管理效率,降
低公司的租金成本,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为公司未来业务的高速发展和科研能
力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未来
持续发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广州公资交(土地)字[2021]第 412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地块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尚
未办理土地产权证书。
4-1-30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和说明,该地块拟用于建设公司的整装产业创新研发中
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
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目前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子公司圆方软件、新
居网、尚品智能和广州维意等均位于广州,办公场所均为租赁,随着公司业务发
展和人员数量增加,广州地区的研发及办公场地面临不足的问题,且位于广州的
各个租赁场地分散,而上述佛山地区的地块无法满足公司在广州地区的场地需
求,整体搬迁亦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利于公司整体管理和沟通效率的提
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2112-440106-04-01-42988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约 59,710 ㎡,功能包括办公和配套商业。其中办公部分全
部为自用,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办公和研发需求;配套商业大部分为自用,拟建
设公司“新家居零售”展厅,同时拟对外出租少部分物业,用于引入泛家居产业
链上下游配套业态,为公司“新家居零售”展厅引流和形成产业链协同效应。
因此,对于该项目,公司拟自房产登记之日起十年内的用途规划如下:1)
公司自持物业不低于项目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70%;2)建成后拟大部分自
用,拟出租部分不超过该项目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及其说明,上述用途规划主要基于以下
因素考虑:
(1)从满足土地出让协议要求看,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发行人
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所开发项目的产业业态为家具
及装修新零售产业,项目建成后,公司自持物业不得低于项目计算容积率总建筑
面积的 70%,自持物业的自持年限自首次登记之日起不少于 10 年。公司按照协
议约定进行项目建设,作为公司整装产业互联网平台、全球创新研发基地、新零
售商业综合体、总部大楼,建成后拟大部分自用,少部分出租给产业链上下游配
套业态的用途规划符合相关土地出让协议对产业业态和地块用途的要求。
(2)从公司实际场地需求和发展规划看,目前公司位于广州的运营主体包
括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子公司圆方软件、新居网、尚品智能和广州维意,所需
4-1-31
的办公、研发、展厅及仓库等场地均为租赁所得,广州地区合计租赁建筑面积已
超 30,000 ㎡。该项目建成后拟作为公司整装产业互联网平台、全球创新研发基
地、新零售商业综合体、总部大楼,替代目前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分散租赁物
业办公,并拟合理配置员工饭堂等生活必要场所以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同时
适度扩张现有办公、研发及展厅面积以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水平和管理效能。因此,
公司拟十年内自持物业不低于项目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70%,拟出租部分不
超过项目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30%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场地需求与发展规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
取得或拟取得的商业用地不涉及处置安排。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无自有
土地或房产,除佛山维尚拥有的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 0067940 号土地和发
行人竞得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融城东区 AT091434 地块的土地涉及商业
用地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其他土地及房产均不涉及住宅用地、商业
用地及商业地产。佛山维尚拥有的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 0067940 号土地系
用于建设“新零售”和“HOMKOO 整装云平台”,拟建成发行人旗下的为消费
者整装定制、家具及家居用品定制以及家居深度服务等所需的线下沉浸式体验购
物场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地块尚在建设过程中。发行人竞得的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融城东区 AT091434 地块的土地系用于建设整装产业
创新研发中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地块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尚未
办理土地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或拟取得的商业用地不涉及处置
安排。
4-2 结合上述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背景、具体情况,说明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
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背
景、具体情况
4-1-3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和发行人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
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相关表述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涉及
序 公司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房地产相关业 主营业务
号 名称 (万元) 直接 间接 务的具体情况
全屋板式家具的定制生
产及销售、配套家居产品
的销售,并向家居行业企
业提供设计软件及信息
发行 非居住房地 产
1 2004.04.19 19,867.5 - - 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
人 租赁
研发和技术服务,同时为
全国家装企业提供装修
用主辅材及上述家居产
品。
佛山 房地产租赁 经
2 2006.09.11 20,000 100.00% - 家具生产与销售
维尚 营
无锡 非居住房地 产
3 2017.10.23 30,000 100.00% - 家具生产与销售
维尚 租赁
物业管理、房地
广州 产中介服务;房
4 2018.10.30 500 - 30% 家具租赁和安装服务
优智 地产咨询服务;
房屋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公告及发行
人的说明,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删除
了原经营范围中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停车
场服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未完成广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未实际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
佛山维尚、无锡维尚经营范围中涉及的“房地产租赁经营”“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其背景主要系发行人生产基地处于工业区,为便于公司员工购买日常生
活用品,将房屋出租经营小卖部等。维尚家居原经营范围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完成变更经营范围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参股公司广州优智的主
4-1-33
营业务为“家具租赁和安装服务”,因此其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相关业务具有合理性,广州优智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
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
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1、发行人、佛山维尚及无锡维尚经营范围中涉及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房地产租赁经营”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
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
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注释》(按第 1 号修改单修订),房地产开发经营属于 7010 项,房地产租赁经
营属于 7040 项,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租赁经营是并列关系。房地产开发经
营和房地产租赁经营的定义里明确了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活动,
但房地产租赁经营是各类单位都可以从事的活动。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注释》(按第 1 号修改单修订),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佛山维尚和无锡维尚
经营范围涉及的房地产租赁业务属于“7040 房地产租赁经营”,不属于“7010 房
地产开发经营”。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年报、一季报、业务
经营合同等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发行
人的子公司佛山维尚和无锡维尚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亦未实际经营房
地产开发业务。因此,发行人、佛山维尚和无锡维尚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2、广州优智经营范围中涉及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
询服务、房屋租赁”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参股公司广州优智目前主要业务为向发行人等上
4-1-34
游单位采购家具产品及配套材料后,向政府人才公寓提供家具租赁和安装服务。
广州优智经营范围中“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屋租
赁”系指广州优智在目前从事家具租赁和安装服务的基础上,计划受政府委托进
行人才公寓管理和公寓转租服务,从公共区域配套、屋内基本家电家具标准配置
和个性化自选家电家具、以及运营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为入住人才提供高品质
的管理和公寓转租服务,但目前尚未开展上述业务,除上述情况外不涉及其他“物
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业务。根据《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 1
号修改单修订),发行人参股公司广州优智经营范围涉及的物业管理属于“7020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属于“7030 房地产中介服
务”,“房屋租赁”属于“7040 房地产租赁经营”,均不属于“7010 房地产开
发经营”。根据广州优智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广州优智不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亦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因此,发行人的参股
公司广州优智亦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3、维尚家居原经营范围中涉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已变更删除,主营业务亦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注释》(按第 1 号修改单修订),维尚家居原经营范围中涉及的“房地产开发经
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 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变更删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维尚家居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其经营范围亦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相关事项。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
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亦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后续处置计划。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
4-1-35
佛山维尚、无锡维尚和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广州优智经营范围中涉及的“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
“房屋租赁”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子公司维尚
家居原经营范围中涉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
已予以删除,并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亦不涉
及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后续处置计划。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1-3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曹余辉
__________________
王立峰
__________________
姜羽青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4-1-37